申命記-21

(文理和合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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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察究見殺者之例 在爾上帝耶和華所錫為業之地、若見有被殺者、臥於田間、不知誰殺、
  • 2 則爾之長老士師、必至其處、於四周之邑、度其遠近、
  • 3 最近之邑、其長老必取牝犢、未負軛服役者、
  • 4 牽至活水之谷、其地未經耕種、則於谷中折犢之頸、
  • 5 利未 人祭司必適其所、蓋其為爾上帝耶和華所簡、以供役事、藉耶和華之名、為民祝嘏、凡諸爭競鬥毆、俱憑其言而定、
  • 6 離見殺者最近之邑、其長老必在谷中、盥手於折頸之犢上、
  • 7 曰、我手未流此血、我目亦未之見、
  • 8 耶和華歟、爾所贖之 以色列 族、求爾宥之、勿使無辜之血、歸於爾民、於是流血之罪得赦、
  • 9 爾行耶和華所視為正者、則流血之罪、可除於爾中、
  • 10 納被虜婦女為妻之例 爾出與敵戰、爾上帝耶和華付之爾手、爾即虜之、
  • 11 其間見有美女、爾戀慕之、欲納為妻、
  • 12 可攜之歸、使薙髮修甲、
  • 13 去被虜時所衣之衣、居於爾家、哀其父母、歷至一月、然後與之同寢、成為夫婦、
  • 14 如後不見悅於爾、可容之去、俾其自由、爾既玷之、勿鬻而得金、勿待之若婢、
  • 15 勿以弘愛廢冢子 人有二妻、一見愛、一被惡、均生子、而被惡者之子居長、
  • 16 使子承業時、不可廢被惡者之子、而立見愛者之子為長子、
  • 17 必認被惡者之子為長子、倍其業以與之、蓋彼為強健時所首生者、宜得長子之業、
  • 18 待逆子之例 人有悖逆之子、不聽父母之言、雖責之仍不聽、
  • 19 父母當執之、攜至其邑門長老前、
  • 20 告曰、此子悖逆、不聽我言、饕餮沉湎、
  • 21 其邑之民、必石擊之致死、以除惡於爾中、使 以色列 眾聞之而懼、
  • 22 人犯死罪、而致之死、懸之於木、
  • 23 毋使其尸懸木竟夕、必是日葬之、免污爾上帝耶和華所賜為業之地、蓋被懸者、乃上帝所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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