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察究見殺者之例 在爾上帝耶和華所錫為業之地、若見有被殺者、臥於田間、不知誰殺、
2
則爾之長老士師、必至其處、於四周之邑、度其遠近、
3
最近之邑、其長老必取牝犢、未負軛服役者、
4
牽至活水之谷、其地未經耕種、則於谷中折犢之頸、
5
利未 人祭司必適其所、蓋其為爾上帝耶和華所簡、以供役事、藉耶和華之名、為民祝嘏、凡諸爭競鬥毆、俱憑其言而定、
6
離見殺者最近之邑、其長老必在谷中、盥手於折頸之犢上、
7
曰、我手未流此血、我目亦未之見、
8
耶和華歟、爾所贖之 以色列 族、求爾宥之、勿使無辜之血、歸於爾民、於是流血之罪得赦、
9
爾行耶和華所視為正者、則流血之罪、可除於爾中、
10
納被虜婦女為妻之例 爾出與敵戰、爾上帝耶和華付之爾手、爾即虜之、
11
其間見有美女、爾戀慕之、欲納為妻、
12
可攜之歸、使薙髮修甲、
13
去被虜時所衣之衣、居於爾家、哀其父母、歷至一月、然後與之同寢、成為夫婦、
14
如後不見悅於爾、可容之去、俾其自由、爾既玷之、勿鬻而得金、勿待之若婢、
15
勿以弘愛廢冢子 人有二妻、一見愛、一被惡、均生子、而被惡者之子居長、
16
使子承業時、不可廢被惡者之子、而立見愛者之子為長子、
17
必認被惡者之子為長子、倍其業以與之、蓋彼為強健時所首生者、宜得長子之業、
18
待逆子之例 人有悖逆之子、不聽父母之言、雖責之仍不聽、
19
父母當執之、攜至其邑門長老前、
20
告曰、此子悖逆、不聽我言、饕餮沉湎、
21
其邑之民、必石擊之致死、以除惡於爾中、使 以色列 眾聞之而懼、
22
人犯死罪、而致之死、懸之於木、
23
毋使其尸懸木竟夕、必是日葬之、免污爾上帝耶和華所賜為業之地、蓋被懸者、乃上帝所詛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