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23

(文理和合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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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不得入耶和華會者 外腎受傷、與被閹者、不得入耶和華會、
  • 2 姦生之子、雖至十世、亦不得入耶和華會、
  • 3 亞捫 人、 摩押 人、不得入耶和華會、凡屬斯族者、雖歷十世、至於永遠、亦不得入耶和華會、
  • 4 因爾昔出 埃及 、彼不以餅與水、迎爾於途、且買 米所波大米 之 比奪 人、 比珥 子 巴蘭 詛爾、
  • 5 惟爾上帝耶和華愛爾、不聽 巴蘭 、變詛為祝、
  • 6 緣此、爾畢生勿求其平安、祈其利達、
  • 7 勿憾 以東 人、以其為爾同族、勿憾 埃及 人、以爾曾旅其地、
  • 8 彼之子孫、至於三世、可入耶和華會、
  • 9 出戰攻敵營潔為務 爾出列營攻敵、宜戒諸惡、
  • 10 若有夜間遺洩、以致不潔、則當出營、
  • 11 薄暮以水濯身、日入乃入、
  • 12 營外必有一所、
  • 13 器中有鍬、在外遺矢、必先掘土、反身而掩之、
  • 14 蓋爾上帝耶和華行於營中、以拯爾曹、付敵於爾、故營必潔、免其見有穢物、與爾相離、
  • 15 僕逃主投爾、勿反於其主、
  • 16 於爾邑中、隨其所欲而居、勿虐待之、
  • 17 以色列 女中不可有娼妓、男中不可有孌童、
  • 18 娼妓之值、犬類之價勿入、爾上帝耶和華室以酬願、皆為其所惡也、
  • 19 以金與糧、及凡生利之物、貸於同儕、勿取其利、
  • 20 取於外族則可、於同儕則不可、如是在爾所據之地、爾上帝耶和華必於凡爾所為、錫以福祉、
  • 21 許願之例 許願於爾上帝耶和華、償之勿遲、彼必討之於爾、若不償之、則為有罪、
  • 22 不許願、則無罪、
  • 23 言出於口、則必行之、循其所許、樂輸於爾上帝耶和華者、
  • 24 入人之葡萄園、任意飽啖其果則可、盛之於器則不可、
  • 25 入人禾稼、手摘其穗則可、刈之以鐮則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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