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24

(文理和合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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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出妻之例 人娶妻後、見其有疵、而不之悅、當書離書、付於其手、使出其家、
  • 2 既出之後、則可他適、
  • 3 如其後夫亦不之悅、付以離書而出之、或後夫死、
  • 4 其前夫既出之、為人所玷、勿復娶之、此乃耶和華所惡者、爾上帝耶和華所賜為業之地、不可污之、
  • 5 人新娶、不可往戰、不可任職、必處於家、歷至一年、以悅其妻、
  • 6 毋取上下磨為質、蓋質人之生命也、
  • 7 如 以色列 人竊取同族以為奴、或鬻於人、必致之死、以除惡於爾中、
  • 8 宜慎癩疾、遵行 利未 人祭司所訓之例、我所命祭司者、俱當守之、
  • 9 昔爾出 埃及 時、爾上帝耶和華在途間、所行於 米利暗 者、爾當憶之、
  • 10 貸物取質之例 如貸於人、勿入其家取質、
  • 11 必立於外、待其攜質出以予爾、
  • 12 如其人貧、勿留其質越宿、
  • 13 日入時、必反之、使其有衣以寢、為爾祝嘏、則爾上帝耶和華必以為義、
  • 14 勿欺貧傭 貧乏傭人、或爾同族、或寓於爾邑之賓旅、勿虐待之、
  • 15 屆期必給以值、勿至日沒、以其貧乏、厥心在此、恐其籲耶和華、致罪歸爾、
  • 16 審斷宜公 毋因子而殺父、毋因父而殺子、惟依其罪、而殺其人、
  • 17 賓旅與孤、勿反其正、勿以嫠衣為質、
  • 18 當憶昔在 埃及 、爾為奴隸、爾上帝耶和華贖爾以出、故我命爾行此、
  • 19 刈禾之例 爾刈田禾、若遺一束、勿返取、當留與賓旅及孤寡、致爾上帝耶和華於爾凡百所為、錫嘏於爾、
  • 20 既撲橄欖、毋得再撲、必歸賓旅及孤寡、
  • 21 既摘葡萄、毋得再摘、必歸賓旅及孤寡、
  • 22 當憶昔在 埃及 、爾為奴隸、故我命爾行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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