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妻之例 人娶妻後、見其有疵、而不之悅、當書離書、付於其手、使出其家、
2
既出之後、則可他適、
3
如其後夫亦不之悅、付以離書而出之、或後夫死、
4
其前夫既出之、為人所玷、勿復娶之、此乃耶和華所惡者、爾上帝耶和華所賜為業之地、不可污之、
5
人新娶、不可往戰、不可任職、必處於家、歷至一年、以悅其妻、
6
毋取上下磨為質、蓋質人之生命也、
7
如 以色列 人竊取同族以為奴、或鬻於人、必致之死、以除惡於爾中、
8
宜慎癩疾、遵行 利未 人祭司所訓之例、我所命祭司者、俱當守之、
9
昔爾出 埃及 時、爾上帝耶和華在途間、所行於 米利暗 者、爾當憶之、
10
貸物取質之例 如貸於人、勿入其家取質、
11
必立於外、待其攜質出以予爾、
12
如其人貧、勿留其質越宿、
13
日入時、必反之、使其有衣以寢、為爾祝嘏、則爾上帝耶和華必以為義、
14
勿欺貧傭 貧乏傭人、或爾同族、或寓於爾邑之賓旅、勿虐待之、
15
屆期必給以值、勿至日沒、以其貧乏、厥心在此、恐其籲耶和華、致罪歸爾、
16
審斷宜公 毋因子而殺父、毋因父而殺子、惟依其罪、而殺其人、
17
賓旅與孤、勿反其正、勿以嫠衣為質、
18
當憶昔在 埃及 、爾為奴隸、爾上帝耶和華贖爾以出、故我命爾行此、
19
刈禾之例 爾刈田禾、若遺一束、勿返取、當留與賓旅及孤寡、致爾上帝耶和華於爾凡百所為、錫嘏於爾、
20
既撲橄欖、毋得再撲、必歸賓旅及孤寡、
21
既摘葡萄、毋得再摘、必歸賓旅及孤寡、
22
當憶昔在 埃及 、爾為奴隸、故我命爾行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