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15

(文理和合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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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論豁免年 每屆七年、當有豁免、
  • 2 其例如左、耶和華之豁免、既經布告、凡借貸於鄰者、必豁免之、不索其償、
  • 3 如外人可索之、惟屬己之物、貸於兄弟者、則當豁免、
  • 4 爾若聽爾上帝耶和華之命、守我今日所諭爾之誡、則爾中必無貧乏者、蓋爾上帝耶和華、必在所賜為業之地、錫嘏於爾、
  • 5 -
  • 6 爾上帝耶和華必踐其言、錫嘏於爾、爾則貸金於列邦、不貸列邦之金、可轄列邦、不受列邦之轄、
  • 7 宜濟貧乏 爾上帝耶和華賜爾之地、無論何邑、有窮乏之昆弟、毋頑爾心、握手而不之濟、
  • 8 必啟爾手、貸之以補其缺、
  • 9 慎勿惡念是懷、謂七年豁免之期伊邇、遂睥睨貧乏之昆弟、而弗之給、致彼籲耶和華、罪歸於爾、
  • 10 爾必給之、給時心不憂鬱、為此之故、爾上帝耶和華、必於凡爾所行、及手所為、錫嘏於爾、
  • 11 其地不無貧人、故我命爾、必啟爾手、以濟境內窮乏之昆弟、
  • 12 釋放奴婢之例 如爾昆弟 希伯來 人、或男或女鬻於爾、服役六年、越至七年、必釋之、
  • 13 既釋之、毋使徒手而去、
  • 14 必由羊羣、禾場、酒醡、取而予之、依爾上帝耶和華錫嘏於爾者、從優給之、
  • 15 當憶爾昔在 埃及 為奴、爾上帝耶和華贖爾、故我今日以此諭爾、
  • 16 僕若愛爾及爾家、以與爾同居為善、謂爾、不願離爾而去、
  • 17 則當取錐貫耳於門、俾其永為爾僕、待婢亦然、
  • 18 彼事爾六年、較之傭人、其值維倍、故釋之時、勿以為難、爾上帝耶和華、必於凡爾所為、錫嘏於爾、
  • 19 牛羊首生之牡者、當區別為聖、獻於爾上帝耶和華、首生之牛、毋令其耕、首生之羊、毋剪其毛、
  • 20 爾與眷屬、每歲於爾上帝耶和華所選之處食之、
  • 21 如有殘缺、或跛或瞽、無論何疵、不可以祭爾上帝耶和華、可於爾邑食之、潔與不潔之人、俱可食之、如食獐鹿、
  • 22 惟毋食其血、必傾於地、有如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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