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17

(文理和合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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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牲若有疵勿獻為祭 牛羊如有殘缺、或有惡疾、勿獻於爾上帝耶和華、蓋此為爾上帝耶和華所惡也、
  • 2 在爾上帝耶和華所賜之邑、爾中如有男女、作惡於爾上帝耶和華前、違背其約、
  • 3 往事他神、而崇拜之、或日月、或天象、非我所命者、
  • 4 或以告爾、爾既聞之、則必詳察、如得其情、果於 以色列 中、有此可惡之事、
  • 5 必攜行惡之男女、至於邑門、以石擊之致死、
  • 6 當殺之人、必有二三人為證、則可殺、證人惟一、則不可、
  • 7 證者先加手擊之、眾後擊之、以除爾中之惡、
  • 8 訟事難斷須請示 如爾邑中有訟事、為流血、為爭競、為鬥毆、爾所難鞫者、則當詣爾上帝耶和華所選之處、
  • 9 見 利未 人祭司、與在位之士師、而詢問之、彼必示爾如何判斷、
  • 10 在耶和華所選之處、凡其所示所教者、爾當遵行、
  • 11 彼所教之法律、所示之判斷、所諭之語言、爾必遵行、毋偏於左、毋偏於右、
  • 12 有人擅行、不從立於爾上帝耶和華前服役之祭司、或不從士師、其人必死、除惡於 以色列 中、
  • 13 民眾聞此必懼、不復擅行、
  • 14 立王必以上帝所簡 既至爾上帝耶和華所錫之地、據而居之、意謂必立王以治我、如四周之國然、
  • 15 則必以爾上帝耶和華所選者、立之為王、必爾同儕方可、外族之人不可治爾、
  • 16 王勿增馬、勿使民返 埃及 、以增其馬、蓋耶和華曾諭爾曰、不可復往此途、
  • 17 毋多置妃嬪、恐致心偏、毋廣積金銀、
  • 18 既登國位、當從 利未 人祭司所存之法律、錄為一册、
  • 19 置於其側、畢生誦之、以習寅畏其上帝耶和華、遵守法律之言、及厥典章、
  • 20 免其對於昆弟、中心驕矜、違此誡命、偏於左右、則可延年於國、在 以色列 中、爰及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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