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12

(文理和合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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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爾在爾祖之上帝耶和華所賜之地、畢生所當守之典章律例、我今諭爾、
  • 2 爾所驅逐諸族、事神之處、或山邱之上、或綠樹之下、俱當毀滅、
  • 3 毀其壇、碎其柱像、焚其木偶、斫其雕像、滅其名於斯土、
  • 4 勿效其俗、以事爾上帝耶和華、
  • 5 獻祭當詣耶和華所選之處 爾上帝耶和華於爾支派中、所選寄名之處、爾當詣而求之、
  • 6 奉獻爾之燔祭、他祭、所應輸之什一、舉祭、許願祭、樂獻祭、及首生之牛羊、
  • 7 在彼食於爾上帝耶和華前、與爾眷屬、樂乎爾手所為、即爾上帝耶和華錫嘏之事、
  • 8 我今在此、各行其是、後勿復爾、
  • 9 爾上帝耶和華賜爾安居為業之地、爾尚未至、
  • 10 既渡 約但 、居於爾上帝耶和華使爾所據之地、脫於四周諸敵之擾、得其綏安、
  • 11 所命爾之燔祭、他祭、所應輸之什一、舉祭、及許願於耶和華之美祭、俱當攜之、至爾上帝耶和華所選寄名之處、
  • 12 爾與子女僕婢、及居爾邑無分無業之 利未 人、咸樂於爾上帝耶和華前、
  • 13 慎勿隨在獻爾燔祭、
  • 14 惟當獻於耶和華在爾支派中所選之處、在彼行我所命、
  • 15 宰牲食肉之例 然於諸邑、可以隨意宰牲食肉、依爾上帝耶和華所賜之福、潔與不潔之人、俱可食之、猶食獐鹿、
  • 16 惟勿食血、必傾於地、有如傾水、
  • 17 穀與酒油之什一、首生之牛羊、許願祭、樂獻祭、舉祭、不可食於諸邑、
  • 18 惟於爾上帝耶和華所選之處、爾與子女僕婢、及居爾邑之 利未 人食之、樂乎爾手所為、於爾上帝耶和華前、
  • 19 爾其慎之、居於斯土、畢生勿遺 利未 人、
  • 20 迨爾上帝耶和華踐其前言、闢爾土宇、如爾意謂、我欲食肉、則可隨其所欲、
  • 21 若爾上帝耶和華所選寄名之處、離爾甚遠、則可取耶和華所賜爾之牛羊宰之、隨意食於諸邑、循我所命、
  • 22 食之如食獐鹿、潔與不潔之人、俱可食之、
  • 23 惟當決志、勿食其血、蓋血乃生命也、不可倂生命而食之、
  • 24 必傾於地、有如傾水、
  • 25 毋食之、以行耶和華所視為正者、而享福祉、爰及子孫、
  • 26 惟爾所有聖物、與許願所獻者、必攜至耶和華所選之處、
  • 27 燔祭之肉與血、當獻於爾上帝耶和華之壇、此外犧牲之血、必傾於壇、而食其肉、
  • 28 我所命爾之言、當聽而守之、致行爾上帝耶和華所視為善為正者、而享福祉、爰及子孫、歷世靡暨、
  • 29 迨爾上帝耶和華、在爾將往而據之地、滅其族於爾前、爾得其地而居之、
  • 30 彼既滅於爾前、爾當慎之、勿受誘而從之、勿問其神、自謂斯族若何事神、我亦如之、
  • 31 爾事爾上帝耶和華、不可效之、蓋耶和華所憎之惡事、彼悉行之於其神、至以子女焚而獻之、
  • 32 凡我所諭爾者、爾必謹守遵行、毋增毋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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