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禁為死者割肉薙額 爾曹皆爾上帝耶和華之子、毋為死者割肉薙額、
2
蓋爾乃爾上帝耶和華之聖民、耶和華於天下萬民中、特選爾為己民、
3
示以潔與不潔之物 可憎之物、爾不可食、
4
畜中所可食者、牛與綿羊山羊、
5
鹿、獐、赤鹿、麕、麢羊、麈、麋、
6
畜之分蹄支趾而反齧者、可食、
7
惟反齧分蹄之畜中、有不可食者、若駝、兔、沙番、反齧而不分蹄、當以為不潔、
8
豕雖分蹄、而不反齧、當以為不潔、斯畜之肉毋食、其尸毋捫、
9
水中百族、有翅有鱗者、俱可食、
10
無翅無鱗者、不可食、當以為不潔、
11
羽族之潔者、俱可食、
12
其不可食者、即鷹、鶚、雕、
13
鳶、鸇、鷂、與其類、
14
鴉、與其類、
15
鴕鳥、夜鷹、魚鷹、雀鷹、與其類、
16
鸕鶿、鷺鷥、角鴟、
17
鵜鶘、爰居、魚狗、
18
白鶴、蒼鷺、與其類、戴鵀、蝙蝠、
19
凡飛蟲、必以為不潔、不可食、
20
羽族之潔者、俱可食、
21
爾乃爾上帝耶和華之聖民、凡自斃之物不可食、旅於爾中者、可予之食、鬻於外人亦可、毋以羔母之乳烹羔、
22
每歲播種所產、田疇所出、當什輸其一、
23
爾穀與酒與油、什輸其一、及牛羊之首生者、皆必食於爾上帝耶和華前、在其所選寄名之處、以習恆畏爾上帝耶和華、
24
爾上帝耶和華錫爾嘏時、如其所選寄名之處、離爾甚遠、不能攜之至彼、
25
則必易之以金、包而執之、往爾上帝耶和華所選之處、
26
以金市物、牛羊、清酒、醇醪、隨心所欲、食於爾上帝耶和華前、與爾眷屬同樂、
27
居於爾邑之 利未 人、無分無業、亦勿遺之、
28
每三年中、必以是年所產、什輸其一、貯於爾邑、
29
使無分無業之 利未 人、與居爾邑之賓旅、以及孤寡、皆來食之而飽、致爾上帝耶和華、於爾凡百所為、錫嘏於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