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21

(委辦譯本义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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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遇斃於野者未知孰殺宜有所行以除其罪 於爾上帝耶和華所錫之地、田畝間、遇見殺者之屍、不知誰殺、
  • 2 則爾之長老刑官、必於四周之邑、度其遠近、
  • 3 如有一邑甚近、邑之長老必取牝犢、未負軛工作者、
  • 4 攜犢至活水之谿、其地未嘗耕耘播種、則於谿中斫犢之頸、
  • 5 祭司利未人必適其所、蓋利未人爲爾上帝耶和華所簡、以供服役、龥其名而祝告、凡諸爭競加害之事、爲利未人定擬。
  • 6 甚近之邑、其長老、必於宰犢谿中盥濯其手、
  • 7 稱曰、此人非我所殺、其死非我所見、
  • 8 耶和華歟、爾贖以色列民、願赦其罪、勿以殺人之罪、歸之無辜、於是斯罪可赦。
  • 9 爾旣行善於耶和華前、則殺人之罪不歸於爾。〇
  • 10 娶被擄之女為妻宜如何待之 爾與敵戰、蒙爾上帝耶和華付於爾手、爾擄其衆、
  • 11 其間見有殊色者、欲娶爲妻、
  • 12 則必攜歸、使薙髮修爪。
  • 13 擄時所衣者去之、居於爾家、爲父母哀哭、歴至一月、厥後可與同寢、成爲夫婦。
  • 14 如不見悅於爾、則容之去、以隨其意、爾旣有玷於彼、則勿鬻於人、勿視若賤役。
  • 15 毋以私愛廢冢子 人有二妻、一見愛、一被惡、各育後嗣、而被惡者之子爲冢子、
  • 16 則遺業時、不可以見愛者之子爲冢子、乃必以被惡者之子爲冢子。
  • 17 爾力方剛、得此冢子、長子之業、誠屬於彼、彼雖被惡者所出、亦當倍其業以與之。
  • 18 忤逆子宜如何治之 人有悖逆之子、父母督責不聽其言。
  • 19 則必執之、攜至邑門長老前、
  • 20 告曰、此子悖逆、不聽我言、沉湎蕩檢、
  • 21 則邑衆必石擊致死、如是除惡於爾間、使以色列族聞而懼焉。
  • 22 因罪見殺懸於木者不可懸至次日 人犯死罪、被懸於木、
  • 23 必是日葬之、勿使屍懸竟夜、恐爾上帝耶和華所錫之地、致蒙不潔、蓋懸於木者服咒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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