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18

(委辦譯本义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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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祭司利未人弗得地為業為其業者乃獻上帝之物祭司所當得者 有獻燔祭、奉事耶和華、
  • 2 祭司及利未支派之人可得而食、彼在同儕以色列族中、俱無恒業、惟耶和華所享之禮物、爲其所得、以遵厥命。
  • 3 祭司於民間所得者、有定例焉。凡獻牛羊爲祭、必以肩頰及脾予祭司。
  • 4 又必以穀及酒與油之初成者、羊毛之首翦者、供之祭司。
  • 5 蓋爾上帝耶和華、於諸支派中遴選祭司、爰及子孫、使永立於前、憑藉其名、以供役事。
  • 6 如有利未人、曾旅於以色列族衆邑之中、厥後離彼、一心欲詣耶和華特簡之室、
  • 7 則必與他利未人、共立於上帝耶和華前、憑藉其名、以供役事、
  • 8 此利未人、雖鬻祖業得金、亦必與他利未人共食。〇
  • 9 毋習異邦惡俗 爾曹至爾上帝耶和華所錫之地、彼民所爲可惡之事、爾勿則效。
  • 10 -
  • 11 凡焚獻子女、及卜筮術數、占師巫覡、或左道、或崇憑於卜神者、或爲巫覡、或用術而招魂者、俱勿留於四境之內、
  • 12 蓋此事爲耶和華所惡、凡行之者、爲爾上帝驅逐於爾前、
  • 13 -
  • 14 爾所據之地、其民曾從卜筮術數、惟爾上帝耶和華不容爾行是、爾當德備於其前。〇
  • 15 上帝必設立基督即先知咸宜聽從 厥後爾上帝耶和華將於爾同儕中、挺生先知如我、爾其聽從。
  • 16 昔於何烈民會之日、爾求爾上帝耶和華曰、我上帝耶和華之聲、毋庸再聞、厥火炎炎、毋容復見、恐我死亡。
  • 17 當時耶和華諭我曰、民言甚善、
  • 18 我必於其同儕中、挺生先知若爾、我將以我言授於其口、使以我命告衆、
  • 19 偽託上帝名者殺無赦 彼傳我命、有不聽從者、我必討其罪。
  • 20 但先知擅藉我名、言我所未嘗諭者、或藉他上帝之名而言、則必死亡。
  • 21 如爾意謂耶和華所未嘗諭者、曷能知之。
  • 22 夫彼先知、藉耶和華之名而言、事有不應、則弗由耶和華而出、乃自擅而言、爾毋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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