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19

(委辦譯本义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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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宜別三邑為逃城 爾之上帝耶和華、旣絕斯民、以地錫爾、使爾安居其邑、
  • 2 則於疆圉之中、區別三邑。
  • 3 所得之境必分爲三、亦修其途、使殺人者、可遁於彼、
  • 4 誤殺人者可遁於彼 殺人者遁於彼、全其餘生、亦有定例、凡無讎怨、誤傷人命、
  • 5 如人與同儕、入林樵採、舉斧斫木時、鐵偶離柯、致擊同儕、以至於死、則其人必遁於斯邑、存其餘生、
  • 6 恐被殺之戚屬、中心如焚、追襲其後、以途延長及而殺之、然彼殺人者本無讎怨、罪不至死、
  • 7 故我諭汝、區別三邑。
  • 8 -
  • 9 如爾遵從我所諭之命、愛爾上帝耶和華、恒行其道、蒙爾上帝耶和華循其所誓爾祖之言、恢廓爾境、以所許之地錫爾、則必於三邑之外、別設三邑、
  • 10 免無辜之血流於耶和華所錫之地、爾可不陷於此罪。
  • 11 如人讎怨同儕、伏而擊之、以致於死、後遁於斯邑、
  • 12 則彼邑之長老、必遣人執之、付於被殺者之戚屬、以償其命。
  • 13 爾勿姑縱、如是可絕殺人之罪於以色列族中、而爾納福。〇
  • 14 毋移地界侵佔鄰田 爾上帝耶和華所賜之地、爾據而有之、則鄰里之界址、前人所定者、毋得遷徙。
  • 15 人犯罪惡有二三證乃可定據 人犯罪愆、必有二三證人、則可定擬、證人惟一、則不可。
  • 16 妄證者即以其所欲陷人之罪歸之 如有妄證以罪歸人、
  • 17 兩造具備、立於耶和華前、及在位之祭司刑官前。
  • 18 刑官諮諏之、如果妄證、欲害同儕、
  • 19 則必加刑於妄證者、以其所欲害人之罪歸之、如是絕惡於爾中、
  • 20 使他人聞而懼、勿復行是惡。
  • 21 爾勿姑縱、乃必以命償命、目償目、齒償齒、手償手、足償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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