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24

(委辦譯本义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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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論休妻 人娶妻後、知妻有疵、而厭棄之、則作離書、付於其手、出之可也。
  • 2 旣出之後、而他適。
  • 3 如其後夫亦不見悅、作離書付於其手而出之、或其後夫死亡。
  • 4 則其前夫旣已棄之、爲人所玷、不可再娶、此耶和華所惡也。爾上帝耶和華錫爾以地、不可汚衊。
  • 5 新婚者不必出征 人新娶不可往戰、亦不可任以事、必歴一年、處於家中、以悅其妻。
  • 6 毋以磨為質 毋取上下磨爲質、蓋人藉此以得生。
  • 7 拐誘人口者殺無赦 如以色列人掠同族、鬻之於人、視若賤役、必死毋赦、如是除惡於爾中。
  • 8 論患癩 人患癩疾、當謹遵祭司利未人之例、循我所命。
  • 9 昔出埃及時、爾上帝耶和華於途間罰米哩暗事、爾當憶念。
  • 10 論貨物取質 如貸物於同儕、毋入其家、以取其質。
  • 11 必立於外、待其攜質而出。
  • 12 如其匱乏、則勿取質留之信宿、
  • 13 日入時必反之、使衣衣而寢、後祝福於爾、則爾上帝耶和華必以爲義。
  • 14 毋欺傭人 傭人貧乏、無論同族及旅於爾家者、爾毋虐取。
  • 15 届期必給以値、日未沒時給之、蓋其貧乏、希望惟此、若其不得、恐呼龥耶和華、以罪歸爾。
  • 16 治罪毋株連 不可因子殺父、因父殺子、各任其罪以就戮。
  • 17 賓旅與孤、毋反其正、勿以嫠衣爲質。
  • 18 爾之前事、當憶勿忘、爾在埃及嘗爲人奴、爾上帝耶和華救爾於彼、故我諭爾行此。
  • 19 宜廣行矜恤 爾穫田所產、有遺一束、毋反以取、必留於賓旅孤寡、則爾所爲、爾上帝耶和華必錫純嘏。
  • 20 -
  • 21 旣撲橄欖樹、毋庸復撲、摘葡萄果、毋得再摘、所遺者、必留於賓旅孤寡、
  • 22 爾之前事、當憶勿忘、爾在埃及、嘗爲人奴、故我諭爾行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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