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23

(委辦譯本义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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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上帝之會孰得入孰不得入 傷外腎、或被閹割者、不得入耶和華會。
  • 2 姦生之子、至於十世、不得入耶和華會。
  • 3 亞捫人、摩押人、雖歴十世、至於永遠、亦不得入耶和華會。
  • 4 因昔爾出埃及、彼不以餅以水、迎饋其師、亦因以金賂庇耳子巴蘭、俾自米所波大米之比奪至、以咒詛爾故也。
  • 5 惟爾上帝耶和華愛爾、故不聽巴蘭、乃變詛爲祝。
  • 6 緣此亞捫人、摩押人、爾曹勿與之和好、勿助其獲利、雖至終身不變。
  • 7 以東人係爾同族、毋得銜憾、爾素旅於埃及、亦毋得銜憾。
  • 8 至其三世之孫、則可入耶和華會。
  • 9 出戰以營潔為務 與敵戰時、愼勿行惡。
  • 10 如夜夢遺、致蒙不潔、則當出營。
  • 11 必濯己身、迨夕乃入。
  • 12 營外必有一所、以便溲溺、
  • 13 器中有鍫、在外遺矢、必先掘地、旣遺則反身掩之。
  • 14 蓋爾上帝耶和華遨遊於營中、以拯爾曹、敗亡諸敵、故營必爲潔、恐見汚物、與爾相離。
  • 15 論待逃僕 僕離主投爾、毋返厥主。
  • 16 必容同居、無論何室、隨其所欲、爾勿相迫。
  • 17 禁止娼優 以色列族中、女勿爲娼妓、男勿爲孌童。
  • 18 不可以可憎之財購買祭物 僱娼之値、市犬之金、俱爲爾上帝耶和華所惡、故勿許願攜入其室。
  • 19 毋取利於族人 -
  • 20 以金及糧與器、貸與外人可索其利、貸爾同儕、則勿若是、凡所作爲、可望爾上帝耶和華錫嘏、於爾所得之地。
  • 21 論發願 爾發願於爾上帝耶和華前、彼必取償於爾、不償有罪、故償之勿遲。
  • 22 不發願、則無罪。
  • 23 言出於口、許願樂輸於爾上帝耶和華前、必償毋緩。
  • 24 論入人田園 入人葡萄園、食果果腹可也、盛之於筐則不可。
  • 25 入人禾稼、可摘其穗、毋用鐮以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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