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7

(委辦譯本义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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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贖愆祭例 至若補過之祭、亦有常例焉、此祭爲至聖。
  • 2 宰燔牲之所、必宰補過之牲、其血灑於壇四周、
  • 3 取所有之脂、與尾、及蓋臟之脂、
  • 4 腰間左右腎、與其脂、及肝片、
  • 5 祭司悉焚之於壇、是爲燔祭、以奉事我、俾得補過。
  • 6 此物至聖、惟祭司諸丁男於聖地食之。
  • 7 補過之祭、與贖罪之祭、其例維一、代爲贖罪之祭司、俱必得之、
  • 8 祭司燔牲爲祭、可得其皮。
  • 9 凡禮物、以爐炊製、以鼎煎熬、以釜烹煮者、俱歸祭司、
  • 10 或沃膏與否、必歸亞倫子孫、使其同得。〇
  • 11 酬恩祭例 所獻我酬恩之祭、亦有常例焉、
  • 12 如因頌美而獻、則犧牲以外、必獻和油之饅、抹膏之薄餅、俱弗置酵、麵餅和油煎熬、
  • 13 或感恩而獻 獻餅酬恩而外、必獻酵餅爲禮物、
  • 14 於其中取一、舉而獻我、歸於灑血之祭司。
  • 15 獻牲以酬恩、其肉必當日食之、勿留於明日。
  • 16 或償願而獻或樂意而獻 如所獻之祭、由心所願、傾誠樂輸、則當日必食之、其餘明日亦可食。
  • 17 祭肉有餘、留至三日、必爇以火。
  • 18 如祭肉留至三日、而人食之、則其祭不見納於我、獻祭者亦弗稱善、祭物必爲可憎、食之者有罪。
  • 19 祭肉爲穢物所玷、則不得食、爇之以火、如未被玷者、惟純潔之人可食。
  • 20 苟蒙不潔於其身、而食歸我之祭肉、必絕之民中。
  • 21 如人捫他人之不潔、或獸汚、或可憎之穢物、爲其所玷、而食歸我之祭肉、必絕之民中。〇
  • 22 禁食牛羊脂 耶和華諭摩西曰、告以色列族云、
  • 23 或牛、或山羊、或綿羊、其脂毋得食。
  • 24 或自斃、或斷傷之畜、其脂可供他需、惟不得食。
  • 25 獻我之羣畜、有食其脂者、必絕於民中。
  • 26 禁食血 或禽、或畜之血、爾隨往勿食。
  • 27 凡食血者、必絕之民中。
  • 28 獻酬恩祭祭司當得之分 又曰、
  • 29 告以色列族云、凡獻酬恩之祭、必奉於我、
  • 30 手奉犧牲之脂、燔以爲獻、亦奉其腔、搖於我前、
  • 31 祭司必焚脂於壇、腔則歸亞倫、及其子孫。
  • 32 酬恩祭中、以右肩奉祭司、舉以爲祭。
  • 33 凡亞倫子孫、獻牲血與脂者、必得右肩。
  • 34 以色列族獻牲以酬恩、我取所搖之肩、所舉之腔、錫於祭司亞倫、及其子孫、著爲永例。
  • 35 -
  • 36 當亞倫及其子、受膏爲祭司、奉事耶和華時、耶和華命以色列族、於燔祭中、以此賜亞倫、永著爲例、歴世勿替。
  • 37 -
  • 38 凡燔祭及禮物、或以贖罪、或以補過、或任人爲祭司、或獻以酬恩、耶和華於西乃山、所諭摩西、告以色列族、在西乃野、奉其禮物、以獻者、其例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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