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2

(委辦譯本义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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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論獻禴祭或以生麪而獻 如欲奉禮物於我耶和華、必獻麵粉、沃膏加香、
  • 2 攜至亞倫子孫、卽祭司前、容其取麵、和膏一撮、及所有之香、焚於壇、以爲記錄、是乃燔祭、取其馨香、以奉事我。
  • 3 旣燔一撮以獻我、則禮物爲至聖、其餘當歸亞倫及子孫。
  • 4 或炊而獻 如欲奉禮物、以爐炊製者、必獻和油麵餅、或抹膏薄餅、俱弗置酵。
  • 5 或烙而獻 如欲奉禮物、以鼎煎熬者、必獻和油之麵、亦弗置酵、
  • 6 剖之沃膏、是爲禮物。
  • 7 或煮而獻 如欲奉禮物以釜烹煮者、必獻和油之麵、
  • 8 以所備之禮物、奉獻於我、容祭司攜至壇前、
  • 9 於禮物中、祭司必有所取、以爲記錄、焚之於壇、是爲燔祭、取其馨香、而奉事我。
  • 10 旣燔一撮以獻我、則禮物爲至聖、其餘當歸亞倫及子孫。
  • 11 獻我之禮物、皆弗置酵、凡酵與蜜、毋燔以獻。〇
  • 12 以初實爲禮物獻我、則可、焚於壇取馨香、則不可。
  • 13 獻物均宜加鹽 凡禮物必鹽以鹽、我所命之鹽毋庸少减、故諸禮物必以鹽調和。
  • 14 獻初實為禴祭 如欲獻初實於我、以爲禮物、必取已烘之嘉穗、旣擣之新穀、
  • 15 沃以膏、加以香、獻爲禮物。
  • 16 祭司取所擣所沃者、及諸香品、焚而獻我、以爲記錄、是爲燔祭、以奉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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