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論以人許願 耶和華諭摩西曰、
2
告以色列族云、有許願者、以人供我役事、則必估其價、
3
循聖所之權衡、自二十歲至六十歲者、男二十五兩、
4
女十五兩、
5
自五歲至二十歲者、男十兩、女五兩。
6
自一月至五歲者、男二兩有半、女一兩有半。
7
自六十歲以上者、男七兩有半、女五兩。
8
倘其人貧乏、不能如價、則宜見祭司、祭司視其力、以估其價。
9
以牲許願 如人以可享之牲、許獻於我、則必獻之、
10
美惡毋相易、如易之、則所許所易者、俱獻於我。
11
如所許者、不潔之畜、不堪享我、則必牽至祭司、
12
以估其價、或美或惡、必遵祭司所估之命、
13
如欲贖之、宜於所估之價、加五分之一。
14
以宅許願 如人許宅、供我役事、祭司必估其價、或美或惡、遵其所命、以爲定例、
15
如欲贖之、必於所估之價、加五分之一、宅則歸己。
16
以地許願 如人以所遺之田畝獻我、以供役事、則視播種之多寡、以估其價。播大麥六石者、價値二十五兩。
17
如其獻田、適値禧年、則爾所估之價、必爲定例。
18
如其獻田、在禧年之後、則祭司必權其後至禧年之歲月、以减其價、
19
如已獻田、而欲贖之、當於所估之價、加五分之一、田則歸己。
20
如不贖田、或祭司轉鬻於人、則不可復贖、
21
禧年旣届、必以其田、恒供我役、歸於祭司、若獻禮物然。
22
如人以田獻我、供我役事、是田乃購於人、非祖父所遺者、
23
則祭司必視禧年之遠近、以估其價、必使卽償其金、供我役事、
24
待禧年至、田歸其主。
25
爾所估之價、必循聖所權衡、十錢爲一兩、
26
首生牡畜、無論牛羊、本歸於我、不得再獻、供我役事。
27
不潔之畜、人欲贖之、必遵爾所估之價、加五分之一、苟或不贖、必視所値、鬻之於人。
28
獻於上帝者不得鬻亦不得贖 凡獻我之物、無論人畜田畝、俱不得鬻、亦不得贖、
29
所獻禮物、不可復贖、乃必宰之。
30
田之所產、樹之所結、什一奉我、俱歸我耶和華。
31
所應輸之什一、人欲贖之、必加五分之一。
32
牛羊什一歸上帝不可更易 牛羊爲牧者計其數、必以什一歸我、
33
或美或惡、毋庸察、亦毋庸易、如其易之、則所數與所易者、俱必獻我、不得復贖。
34
上所載之誡命、乃耶和華在西乃山、諭摩西告以色列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