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27

(委辦譯本义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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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論以人許願 耶和華諭摩西曰、
  • 2 告以色列族云、有許願者、以人供我役事、則必估其價、
  • 3 循聖所之權衡、自二十歲至六十歲者、男二十五兩、
  • 4 女十五兩、
  • 5 自五歲至二十歲者、男十兩、女五兩。
  • 6 自一月至五歲者、男二兩有半、女一兩有半。
  • 7 自六十歲以上者、男七兩有半、女五兩。
  • 8 倘其人貧乏、不能如價、則宜見祭司、祭司視其力、以估其價。
  • 9 以牲許願 如人以可享之牲、許獻於我、則必獻之、
  • 10 美惡毋相易、如易之、則所許所易者、俱獻於我。
  • 11 如所許者、不潔之畜、不堪享我、則必牽至祭司、
  • 12 以估其價、或美或惡、必遵祭司所估之命、
  • 13 如欲贖之、宜於所估之價、加五分之一。
  • 14 以宅許願 如人許宅、供我役事、祭司必估其價、或美或惡、遵其所命、以爲定例、
  • 15 如欲贖之、必於所估之價、加五分之一、宅則歸己。
  • 16 以地許願 如人以所遺之田畝獻我、以供役事、則視播種之多寡、以估其價。播大麥六石者、價値二十五兩。
  • 17 如其獻田、適値禧年、則爾所估之價、必爲定例。
  • 18 如其獻田、在禧年之後、則祭司必權其後至禧年之歲月、以减其價、
  • 19 如已獻田、而欲贖之、當於所估之價、加五分之一、田則歸己。
  • 20 如不贖田、或祭司轉鬻於人、則不可復贖、
  • 21 禧年旣届、必以其田、恒供我役、歸於祭司、若獻禮物然。
  • 22 如人以田獻我、供我役事、是田乃購於人、非祖父所遺者、
  • 23 則祭司必視禧年之遠近、以估其價、必使卽償其金、供我役事、
  • 24 待禧年至、田歸其主。
  • 25 爾所估之價、必循聖所權衡、十錢爲一兩、
  • 26 首生牡畜、無論牛羊、本歸於我、不得再獻、供我役事。
  • 27 不潔之畜、人欲贖之、必遵爾所估之價、加五分之一、苟或不贖、必視所値、鬻之於人。
  • 28 獻於上帝者不得鬻亦不得贖 凡獻我之物、無論人畜田畝、俱不得鬻、亦不得贖、
  • 29 所獻禮物、不可復贖、乃必宰之。
  • 30 田之所產、樹之所結、什一奉我、俱歸我耶和華。
  • 31 所應輸之什一、人欲贖之、必加五分之一。
  • 32 牛羊什一歸上帝不可更易 牛羊爲牧者計其數、必以什一歸我、
  • 33 或美或惡、毋庸察、亦毋庸易、如其易之、則所數與所易者、俱必獻我、不得復贖。
  • 34 上所載之誡命、乃耶和華在西乃山、諭摩西告以色列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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