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25

(文理和合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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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笞責之限 人有訟事、就於士師、士師聽之、必直其義者、罪其惡者、
  • 2 惡人罪當受笞、士師使伏於前、如數笞之、
  • 3 笞數勿踰四十、若笞之過多、恐賤爾昆弟、
  • 4 踏穀之牛、勿籠其口、
  • 5 弟宜為兄立嗣 兄弟同居、其一無子而死、死者之妻、不可他適、夫弟當娶為妻、以盡厥分、
  • 6 首生之子、必為兄嗣、使於 以色列 中、不絕其名、
  • 7 如弟不欲娶之、則婦當至邑門、見長老曰、我夫之弟、不欲其兄留名於 以色列 中、不盡為弟之分、
  • 8 邑之長老必召而問之、如執意言不欲娶之、
  • 9 則婦於長老前、就而解其履、唾其面曰、不欲為兄立家者、必如是待之、
  • 10 後在 以色列 中、必稱之曰解履之家、
  • 11 二人相鬥、其一之妻、前欲援其夫、脫於擊者之手、而執其下體、
  • 12 則必斷其手、勿惜之、
  • 13 囊中勿有異權、一大一小、
  • 14 家中勿有異量、一大一小、
  • 15 惟權與量、俱必準確公平、致可延年、於爾上帝耶和華所錫之地、
  • 16 凡行此非義者、乃爾上帝耶和華所惡也、
  • 17 宜滅亞瑪力族 昔爾出 埃及 時、 亞瑪力 人所行於爾者、爾當憶之、
  • 18 彼不畏上帝、乘爾途間疲憊、殺爾後行之荏弱者、
  • 19 爾上帝耶和華、拯爾脫於四周之敵、俾得綏安、於其所賜為業之地、則必塗 亞瑪力 誌於天下、爾勿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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