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笞責之限 人有訟事、就於士師、士師聽之、必直其義者、罪其惡者、
2
惡人罪當受笞、士師使伏於前、如數笞之、
3
笞數勿踰四十、若笞之過多、恐賤爾昆弟、
4
踏穀之牛、勿籠其口、
5
弟宜為兄立嗣 兄弟同居、其一無子而死、死者之妻、不可他適、夫弟當娶為妻、以盡厥分、
6
首生之子、必為兄嗣、使於 以色列 中、不絕其名、
7
如弟不欲娶之、則婦當至邑門、見長老曰、我夫之弟、不欲其兄留名於 以色列 中、不盡為弟之分、
8
邑之長老必召而問之、如執意言不欲娶之、
9
則婦於長老前、就而解其履、唾其面曰、不欲為兄立家者、必如是待之、
10
後在 以色列 中、必稱之曰解履之家、
11
二人相鬥、其一之妻、前欲援其夫、脫於擊者之手、而執其下體、
12
則必斷其手、勿惜之、
13
囊中勿有異權、一大一小、
14
家中勿有異量、一大一小、
15
惟權與量、俱必準確公平、致可延年、於爾上帝耶和華所錫之地、
16
凡行此非義者、乃爾上帝耶和華所惡也、
17
宜滅亞瑪力族 昔爾出 埃及 時、 亞瑪力 人所行於爾者、爾當憶之、
18
彼不畏上帝、乘爾途間疲憊、殺爾後行之荏弱者、
19
爾上帝耶和華、拯爾脫於四周之敵、俾得綏安、於其所賜為業之地、則必塗 亞瑪力 誌於天下、爾勿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