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15

(委辦譯本义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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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論豁免年 每七年後、必有所釋、
  • 2 其釋之事有定例焉。貸金與同儕者必釋之、耶和華使人相釋之年普告於衆、則兄弟同儕毋相迫索。
  • 3 屬己之物、可索諸外人、惟兄弟則當釋、如爾中無匱乏者、則不循此例、
  • 4 -
  • 5 如爾謹聽爾上帝耶和華命、恪守我今日所傳爾之誡、則爾上帝耶和華必於所錫之地多降福祉、
  • 6 必踐其言、錫嘏於爾、爾可貸金於異邦、毋庸貸異邦之金、爾可治理異邦、不爲異邦所治理。
  • 7 毋以豁免年近弗貸與貧族 爾上帝耶和華所賜之地、如邑有同儕貧乏、毋剛愎乃心、毋固執爾手、
  • 8 乃必大啟爾手、貸之以補所缺、
  • 9 勿惡念是懷、謂七年當釋之期伊邇、遂睚眦同儕之貧乏者、無有所予、其呼龥耶和華、罪歸於爾、
  • 10 爾當予之、賙給之時、心無不悅、蓋爲此故、爾之上帝耶和華、必於凡所爲錫嘏於爾。
  • 11 於爾四境不無貧者、故我命汝、大啟爾手、賙濟同儕。
  • 12 論希百來人自鬻為僕婢宜如何待之 如爾同儕、希伯來人、或男或女、自鬻於爾、六年服役、越至七年、必釋之。
  • 13 旣釋之、毋使徒手而去。
  • 14 必由羊羣穀塲酒醡、以爲給予、惟取豐腆、循爾上帝耶和華錫嘏於爾。
  • 15 爾當憶念、昔在埃及、爾爲人役、乃爾上帝耶和華贖爾、故我以此諭爾。
  • 16 如僕自言、曾爲主厚待、故愛厥主、與主眷聚、不忍舍去、
  • 17 則必取鑽、貫耳於門旁、俾僕恒事其主、爾之待婢、亦必如是。
  • 18 僕旣事爾六年、則値倍於傭人、故釋之時、毋以爲難、如是爾上帝耶和華、於凡所爲、必錫嘏於爾。〇
  • 19 牛羊首生之牡者均宜獻上帝 牛羊首生之牡、俱必獻於爾上帝耶和華、首生之牛毋使耕耘、首生之羊毋翦其毛。
  • 20 爾與眷聚、必於爾上帝耶和華特簡之室、每歲食之。
  • 21 其體有不備、或跛、或瞽、或有惡疾、則不可祭爾上帝耶和華、
  • 22 可於爾家食之、潔與不潔之人俱可食、如食麀鹿然、
  • 23 但不食其血、必流於地、如水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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