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論祭司與利未人之職役 耶和華諭亞倫曰、爾及子孫眷屬、如干犯聖室者、必負其罪、爾及子孫爲祭司而溺職者、亦必負其罪。
2
爾及子孫、在法匱前、會幕中、供其役事、亦可取利未族諸兄弟、歸之於己、以爲輔翼。
3
助爾守會幕、惟不可近聖室、及祭壇器皿、恐爾與彼、俱致死亡。
4
利未人可偕爾守會幕、供諸役事、外人勿近其前。
5
聖室祭壇、爾當恪守、則以色列族免我震怒。
6
我於以色列族中、取爾兄弟利未人、賜之於汝、以供會幕役事。
7
爾及子孫、宜守祭司之職、壇前簾內、供其役事、蓋我畀爾爲祭司、外人近前、必致死亡。〇
8
祭司所當得者 耶和華諭亞倫曰、以色列族以成聖之禮物、舉而獻我、我賜爾得之、爾旣受膏、是物歸爾、爰及子孫、著爲永例。
9
凡奉我之禮物、及贖罪補過之祭。其中不燔以火者、皆爲至聖、必歸於爾、爰及子孫、
10
物旣成聖歸爾、則諸丁男可食於聖所。
11
以色列族所舉所搖之禮物、我賜於汝、爰及子女、凡室中成潔之人、可得而食、著爲永例。
12
人以新製嘉油、始熟旨酒、初稔之榖獻我、我以錫爾、
13
獻我初熟之土產、俱歸諸爾、室中成潔之人、可得而食。
14
以色列族、所獻我之物、皆必歸爾。
15
凡初胎男子、首生牡畜、奉於我者、皆必歸爾、但初胎之男必贖、首生不潔之畜亦必贖。
16
誕已彌月者、可以金贖、其價遵爾所估、二兩有半、權衡其數、必循聖所之法、十錢爲一兩。
17
首生之牛、綿羊、山羊、俱爲成聖之物、可毋庸贖、必釁其血於祭壇、焚其膏爲燔祭、取其馨香、以奉事我。
18
肉則歸爾、與禮物中之右肩搖腔無異。
19
以色列族、以成聖之物、舉而獻我、我錫於爾、及爾子女、至於後世、著爲永例、垂爲不易之約。[不易之約本經言鹽之約]〇
20
又曰、人獻我之禮物、爾可得之、故在以色列中、爾不得土壤、以爲恒業。
21
利未人於會幕中、供其役事、故我於以色列族之土產、什取其一、錫爲恒業。
22
自是以後。以色列族不可近會幕恐負罪愆、至於死亡。
23
利未人在會幕、供其役事、如有干犯、必負罪愆、惟於以色列中、不得土壤爲業、著爲永例、歴世勿替。
24
以色列人十輸其一、舉而獻我者、我必賜之爲利未人嗣業、外此則無恒業。〇
25
利未人於所得者亦什一獻上帝歸祭司 耶和華諭摩西曰、
26
告利未人云、我使以色列族、什一輸爾、以爲爾業、爾旣受之、必於其中復取什一、舉而獻我、
27
爾所舉以獻者、自我視之、與禾塲之穀、酒醡之汁無異、
28
以色列族所輸爾什一之中、爾當舉而獻我、且以獻我之物、歸祭司亞倫。
29
所得禮物中、必取其嘉者、以爲成聖、舉而獻我。
30
宜申命利未人、旣簡其嘉者、舉而獻我、我必視若禾塲酒醡之所出、
31
其餘、爾與眷聚、隨在可食、蓋爾供役於會幕、得此爲値。
32
以色列族所獻之聖物、如取其嘉者、舉而獻我、則不生讟玩、不負罪愆、以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