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35

(委辦譯本义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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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命與利未人邑四十有八並附邑之四郊 在摩押平原、約但河濱、耶利哥相對之處、耶和華諭摩西曰、
  • 2 告以色列族、於其所得之地、以邑郊賜於利未人、
  • 3 其人民則處於邑中、其牛羊六畜與凡所有則歸於郊、
  • 4 所賜於利未人者、邑垣而外、四周一百丈爲郊、
  • 5 郊外之地、東西南北、各二百丈、邑在其中、此卽邑郊之丈數也。
  • 6 其中六邑定為逃城 利未人所得之邑郊、其中必有六邑、爲逋逃之藪、使誤殺人者可遁於彼、外此更得邑四十有二、
  • 7 蓋利未人所得之邑郊、共四十有八。
  • 8 以色列族所得之地、必於其中賜邑於利未人、視得地之大小、爲賜邑之多寡、各循所得之業而給焉。〇
  • 9 治故殺誤殺其例殊 耶和華諭摩西曰、汝告以色列族云、
  • 10 汝渡約但河、入迦南地、
  • 11 時必簡邑、爲逋逃之藪、使誤殺人者、可遁於彼、
  • 12 殺人者、未見鞫於會衆、而被殺之戚屬欲報其仇、則可遁於斯邑、不致死亡。
  • 13 利未人邑中、必有六邑爲逋逃之藪、
  • 14 約但東三邑、迦南地三邑。
  • 15 凡以色列族、與賓旅誤殺人者、可遁於斯、
  • 16 若以鐵器擊人至死、是誠殺人者、必死毋赦、
  • 17 若擲石擊人至死、是誠殺人者、必死毋赦、
  • 18 若以木器擊人至死、是誠殺人者、必死毋赦、
  • 19 被殺之戚屬、可報其仇、遇卽殺之。
  • 20 若蓄怨而刺人、或伏要而射人、
  • 21 或生釁而手擊人、置人於死地、是誠殺人者、必死毋赦、被殺之戚屬遇卽殺之、
  • 22 如毫無釁隙、而猝然刺及、或非伏要、而以物相射、
  • 23 或不見而擲石、致人於死、本非結讎、不欲害人、
  • 24 則會衆必於殺人報仇者之間循例而剖析。
  • 25 救殺人者脫於報仇者手、旣遁於逋逃之藪、必使居彼、以待受聖膏之祭司長終、則無故焉。
  • 26 如殺人者出逋逃之邑郊、
  • 27 報仇者在外遇而殺之、則罪不之及、
  • 28 蓋殺人者當居逋逃之藪、待祭司長死、後返其故土可也。
  • 29 以此著爲定例、歴世勿替、隨往勿易。
  • 30 故殺不得以金贖必死不赦 凡殺人者、有人爲證、必死毋赦、證人惟一則不可。
  • 31 殺人者不得以金贖、必死毋赦。
  • 32 祭司長未死、而殺人者欲以金贖、離逋逃之藪、歸其故土、亦不可。
  • 33 如殺人命、則汚衊斯土、殺人者未償命、則汚仍不去、
  • 34 我耶和華居以色列族中、故不可加以汚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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