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7

(文理和合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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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祭司獻補過祭之任 補過之祭、其例如左、此祭至聖、
  • 2 於宰燔牲之處、宰補過之牲、祭司必以其血沃於壇之四周、
  • 3 獻其所有之脂、其尾及蓋臟之脂、
  • 4 腰間二腎與其脂、及肝網、宜悉取之、
  • 5 祭司焚之於壇、以為火祭、奉於耶和華、是為補過之祭、
  • 6 此物至聖、惟祭司諸丁男可食之、在聖地食之、
  • 7 補過之祭、與贖罪之祭同、其例維一、代為贖罪之祭司、俱必得之、
  • 8 祭司為人獻燔祭、可得其牲之皮、
  • 9 凡素祭以爐烤、以釜炊、以鐺製者、俱歸獻之之祭司、
  • 10 凡素祭或和油與否、必歸 亞倫 子孫、而均分之、
  • 11 祭司獻酬恩祭之任 獻耶和華酬恩之祭、其例如左、
  • 12 如因感謝而獻、則以和油無酵之餅、抹油無酵之薄餅、與浸油之細麵餅、隨同犧牲獻之、
  • 13 因感謝而獻酬恩祭、亦當同獻有酵之餅、
  • 14 由所獻之餅中、各取其一、獻於耶和華為舉祭、歸於灑酬恩祭牲血之祭司、
  • 15 因感謝而獻之酬恩祭牲、其肉必於是日食之、勿留於明日、
  • 16 如所獻之祭、或以償願、或出樂獻、必於是日食之、其餘明日亦可食、
  • 17 祭肉之餘、留至三日、必爇以火、
  • 18 如於三日而食酬恩祭肉、則其祭不見納、於獻者亦不得為祭、乃為可憎之物、食之者必任其咎、
  • 19 祭肉為穢物所觸、則不得食、必爇以火、祭肉惟清潔者可食、
  • 20 人蒙不潔、而食歸耶和華之酬恩祭肉、必絕於民中、
  • 21 如人捫不潔、或不潔之人、或不潔之獸、或不潔可憎之物、而食歸耶和華之酬恩祭肉、必絕於民中、
  • 22 耶和華諭 摩西 曰、
  • 23 告 以色列 族云、牛與綿羊山羊、其脂均勿食、
  • 24 或自斃、或為獸所裂之畜、其脂可供他需、惟不可食、
  • 25 獻耶和華為火祭之牲、有食其脂者、必絕於民中、
  • 26 於爾所居之處、或禽或獸、其血均勿食、
  • 27 凡食血者、必絕於民中、
  • 28 祭司當得之分 耶和華諭 摩西 曰、
  • 29 告 以色列 族云、凡獻酬恩之祭於耶和華、必由所獻之中、取其歸耶和華者而奉之、
  • 30 手奉耶和華之火祭、即脂與腔、搖於耶和華前、以為搖祭、
  • 31 祭司必焚脂於壇、腔則歸 亞倫 、及其子孫、
  • 32 酬恩祭中、以右腿與祭司、以為舉祭、
  • 33 亞倫 子孫、獻酬恩祭牲之血與脂者、必得右腿、
  • 34 蓋 以色列 族所獻酬恩之祭、我取所搖之腔、所舉之腿、錫於祭司 亞倫 、及其子孫、著為永例、
  • 35 亞倫 及其子、受膏立為祭司、奉事耶和華時、
  • 36 耶和華命 以色列 族、於火祭中、以此賜 亞倫 、及其子孫、為其所應得者、歷世弗替、
  • 37 燔祭、素祭、贖罪之祭、補過之祭、區別任職之祭、酬恩之祭、其例如此、
  • 38 乃耶和華在 西乃 山所諭 摩西 、於 西乃 野所命 以色列 族獻於耶和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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