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許願之例 耶和華諭 摩西 曰、
2
告 以色列 族云、以人許願、俾歸耶和華、則必估其價、
3
循聖所權衡、自二十歲至六十歲者、男五十舍客勒、
4
女三十舍客勒、
5
自五歲至二十歲者、男二十舍客勒、女十舍客勒、
6
自一月至五歲者、男五舍客勒、女三舍客勒、
7
自六十歲以上者、男十五舍客勒、女十舍客勒、
8
倘其人貧乏、不能如價、則宜攜至祭司前、祭司視其力以估之、
9
如以可獻之牲畜、許於耶和華、則必以為聖、
10
美惡毋相易、如以此易彼、則所許所易者、俱必為聖、
11
如所許者、為不潔之畜、不堪以獻耶和華、則必置之祭司前、
12
祭司估其價、或美或惡、依其所估而定、
13
如欲贖之、必於所估之價、加五分之一、
14
如以第宅區別為聖、歸於耶和華、祭司必估其價、或美或惡、依其所估而定、
15
如欲贖之、必於所估之價、加五分之一、宅則歸己、
16
如以為業之田區別為聖、歸於耶和華、當視播種之多寡、以估其價、播大麥一賀梅爾者、價值五十舍客勒、
17
如其獻田自禧年始、則爾所估之價為定、
18
如其獻田在禧年後、則祭司必核其後至禧年之歲月、以減其價、
19
如獻田者自欲贖之、當於所估之價、加五分之一、田則歸己、
20
如不贖之、或鬻於他人、則不可復贖、
21
禧年既屆、必以其田歸耶和華為聖、如永獻之地然、而為祭司之業、
22
如以所購於人、非其所受為業之田、獻於耶和華為聖、
23
則祭司必依爾所估之價、視禧年之遠近而定、是日彼以其金、歸於耶和華為聖、
24
迨至禧年、田歸鬻者、即其原主、
25
凡爾所估之價、必循聖所權衡、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
26
惟首生之畜、或牛或羊、既歸耶和華為聖、不得再獻、乃屬於耶和華也、
27
若為不潔之畜、則必贖之、依爾所估之價、加五分之一、如其不贖、則依所估而鬻之、
28
凡獻於耶和華之物、無論人畜田畝、俱不得鬻、亦不得贖、凡所獻者、乃為至聖、屬於耶和華、
29
凡當滅者、不可復贖、必致之死、
30
什輸其一 凡土所產、無論地之穀、樹之果、什一歸諸耶和華、是為聖物、
31
所應輸之什一、人欲贖之、必加五分之一、
32
牛羊過於杖下者、必以什一歸諸耶和華為聖、
33
或美或惡、毋庸察、亦毋庸易、如其易之、則二者俱為聖、不得復贖、
34
以上所載、乃耶和華在 西乃 山、諭 摩西 告 以色列 族之誡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