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27

(文理和合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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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許願之例 耶和華諭 摩西 曰、
  • 2 告 以色列 族云、以人許願、俾歸耶和華、則必估其價、
  • 3 循聖所權衡、自二十歲至六十歲者、男五十舍客勒、
  • 4 女三十舍客勒、
  • 5 自五歲至二十歲者、男二十舍客勒、女十舍客勒、
  • 6 自一月至五歲者、男五舍客勒、女三舍客勒、
  • 7 自六十歲以上者、男十五舍客勒、女十舍客勒、
  • 8 倘其人貧乏、不能如價、則宜攜至祭司前、祭司視其力以估之、
  • 9 如以可獻之牲畜、許於耶和華、則必以為聖、
  • 10 美惡毋相易、如以此易彼、則所許所易者、俱必為聖、
  • 11 如所許者、為不潔之畜、不堪以獻耶和華、則必置之祭司前、
  • 12 祭司估其價、或美或惡、依其所估而定、
  • 13 如欲贖之、必於所估之價、加五分之一、
  • 14 如以第宅區別為聖、歸於耶和華、祭司必估其價、或美或惡、依其所估而定、
  • 15 如欲贖之、必於所估之價、加五分之一、宅則歸己、
  • 16 如以為業之田區別為聖、歸於耶和華、當視播種之多寡、以估其價、播大麥一賀梅爾者、價值五十舍客勒、
  • 17 如其獻田自禧年始、則爾所估之價為定、
  • 18 如其獻田在禧年後、則祭司必核其後至禧年之歲月、以減其價、
  • 19 如獻田者自欲贖之、當於所估之價、加五分之一、田則歸己、
  • 20 如不贖之、或鬻於他人、則不可復贖、
  • 21 禧年既屆、必以其田歸耶和華為聖、如永獻之地然、而為祭司之業、
  • 22 如以所購於人、非其所受為業之田、獻於耶和華為聖、
  • 23 則祭司必依爾所估之價、視禧年之遠近而定、是日彼以其金、歸於耶和華為聖、
  • 24 迨至禧年、田歸鬻者、即其原主、
  • 25 凡爾所估之價、必循聖所權衡、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
  • 26 惟首生之畜、或牛或羊、既歸耶和華為聖、不得再獻、乃屬於耶和華也、
  • 27 若為不潔之畜、則必贖之、依爾所估之價、加五分之一、如其不贖、則依所估而鬻之、
  • 28 凡獻於耶和華之物、無論人畜田畝、俱不得鬻、亦不得贖、凡所獻者、乃為至聖、屬於耶和華、
  • 29 凡當滅者、不可復贖、必致之死、
  • 30 什輸其一 凡土所產、無論地之穀、樹之果、什一歸諸耶和華、是為聖物、
  • 31 所應輸之什一、人欲贖之、必加五分之一、
  • 32 牛羊過於杖下者、必以什一歸諸耶和華為聖、
  • 33 或美或惡、毋庸察、亦毋庸易、如其易之、則二者俱為聖、不得復贖、
  • 34 以上所載、乃耶和華在 西乃 山、諭 摩西 告 以色列 族之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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