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6

(文理和合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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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耶和華諭 摩西 曰、
  • 2 如人獲罪、干犯耶和華、於受託、貿易而欺人、或竊物、或虐鄰、
  • 3 拾人所遺、而誑言發誓、於此諸事獲罪、
  • 4 既已獲罪有咎、必以所竊取、所虐取、所受託、所拾遺、及所誑言發誓而據之物、悉反諸人、
  • 5 於罪顯露之日、必以原物之值、加五分之一、歸於其主、
  • 6 且以牡綿羊、純全無疵、依爾所估之價、攜至祭司、獻於耶和華、為補過之祭、
  • 7 祭司於耶和華前、代為贖罪、其人所犯之罪、乃蒙赦宥、
  • 8 祭司獻燔祭之任 耶和華諭 摩西 曰、
  • 9 命 亞倫 及其子云、燔祭之例如左、燔祭在壇、焚之以柴、通宵達旦、火必常燃、
  • 10 祭司衣枲衣、亦服枲褌、以蔽下體、取燔祭火燼之灰、置於壇側、
  • 11 既而易衣、服其他服、攜灰出營、至潔清之地、
  • 12 壇火常燃不滅、每旦祭司爇柴、臚陳燔祭於上、且焚酬恩祭牲之脂、
  • 13 火於壇上、常燃不滅、
  • 14 祭司獻素祭之任 素祭之例如左、 亞倫 子孫、必攜至耶和華前、獻之於壇、
  • 15 取其細麵一撮、與油、及所有之乳香、焚之於壇、以為記誌、而作馨香、奉於耶和華、
  • 16 素祭之餘、 亞倫 及其子當食之、在聖地會幕場食之、炊之毋和以酵、
  • 17 獻我之火祭中、此為彼之所應得、是為至聖、如贖罪補過之祭然、
  • 18 凡獻我之火祭、 亞倫 子孫諸丁男、得而食之、此乃永例、歷世弗替、凡捫斯祭者、必成為聖、
  • 19 耶和華諭 摩西 曰、
  • 20 亞倫 受膏之日、與其子孫當獻之祭如左、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常獻之素祭、晨奉其半、暮奉其半、
  • 21 和以油、炊以釜、厥油既浸、擘之獻為素祭、而作馨香、奉於耶和華、
  • 22 亞倫 子孫中、有代 亞倫 受膏為祭司者、必獻是祭、焚之務盡、以奉耶和華、此為永例、
  • 23 凡祭司所獻之素祭、必盡焚、毋食、
  • 24 祭司獻贖罪祭之任 耶和華諭 摩西 曰、
  • 25 告 亞倫 及其子云、贖罪之祭、其例如左、於宰燔牲之處、宰贖罪之牲、在耶和華前、是乃至聖、
  • 26 為罪獻祭之祭司可食之、當在聖地會幕場食之、
  • 27 凡捫其肉者、必成為聖、如其血灑人衣、必澣之於聖地、
  • 28 烹肉所用瓦器、必毀之、如用銅器、必磨之、而滌以水、
  • 29 是肉至聖、惟祭司諸丁男可食、
  • 30 凡贖罪祭之牲、攜其血入會幕、以贖罪於聖所者、其肉不得食、必焚之以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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