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5

(文理和合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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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補過祭之例 如人或聞或知其事、能為其證、既聞召為確證、而不以告、於是有罪、必任厥咎、
  • 2 如捫野獸六畜昆蟲不潔之尸、以致自污、而不自知、則為有罪、
  • 3 如捫人之不潔、而不自知、無論所污若何、迨及知之、則為有罪、
  • 4 如人造次發誓、行善行惡、而不自知、無論所誓何若、迨及知之、則為有罪、
  • 5 以上數罪、若犯其一、則當自認其罪、
  • 6 因其所犯之罪、必攜牝羊、或羔羊或山羊、以為補過贖罪之祭、獻於耶和華、祭司代為贖罪、
  • 7 如其資財、不足備羔、則必緣其所犯之罪、攜鳲鳩二、或雛鴿二、詣耶和華前、一為贖罪之祭、一為燔祭、
  • 8 攜至祭司、祭司先獻其一、為贖罪之祭、扭去其首、弗剖其體、
  • 9 取血少許、灑於壇旁、瀝餘血於壇基、是為贖罪之祭、
  • 10 後復獻其一、以為燔祭、循其常例、祭司代為贖罪、乃蒙赦宥、
  • 11 如其資財、不足備鳲鳩、或雛鴿、則獻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贖罪之祭、勿置油、勿加乳香、蓋為贖罪之祭、
  • 12 攜至祭司、祭司取其一撮、以為記誌、焚之於壇、在耶和華火祭之上、是為贖罪之祭、
  • 13 若犯以上數罪之一、祭司代為贖罪、乃蒙赦宥、祭物之餘、悉歸祭司、若素祭然、
  • 14 耶和華諭 摩西 曰、
  • 15 如人於獻耶和華之聖物、偶有差失、致獲罪愆、則必獻補過之祭於耶和華、即牡綿羊之一、純全無疵、循聖所權衡、依爾所估之價、幾舍客勒、以補其過、
  • 16 於聖物之差失、必償所缺、加五分之一、攜至祭司、祭司取羊、代為贖罪、乃蒙赦宥、
  • 17 如人犯罪、干耶和華之命、為所不當為、雖出無意、亦為有過、必任其咎、
  • 18 必以牡綿羊之一、純全無疵、依爾所估之價、攜至祭司、祭司緣其無知而犯之過、代為贖罪、乃蒙赦宥、
  • 19 此乃補過之祭、緣其人在耶和華前、實有罪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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