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十二支派所得之地 支派之名如左、在北界、由 希特倫 至 哈馬 道、延及 大馬色 界之 哈撒以楠 、北向至於 哈馬 、自東至西、為 但 所得之區、
2
附 但 之界、自東至西、為 亞設 所得之區、
3
附 亞設 之界、自東至西、為 拿弗他利 所得之區、
4
附 拿弗他利 之界、自東至西、為 瑪拿西 所得之區、
5
附 瑪拿西 之界、自東至西、為 以法蓮 所得之區、
6
附 以法蓮 之界、自東至西、為 流便 所得之區、
7
附 流便 之界、自東至西、為 猶大 所得之區、
8
當獻之地 附 猶大 之界、自東至西、為爾所獻之地、廣二萬五千肘、自東至西、長如他區之一、聖所必在其中、
9
爾所獻於耶和華之地、必長二萬五千肘、廣一萬肘、
10
所獻之聖地、必歸於祭司、北向長二萬五千肘、東向廣一萬肘、西向廣一萬肘、南向長二萬五千肘、耶和華之聖所、必在其中、
11
斯地歸於 撒督 之裔、區別為祭司、供我職事者、昔 以色列 族迷途時、彼不若 利未 人之迷罔、
12
故附 利未 之界、所獻之地、必歸於彼、以為至聖之區、
13
附祭司之地、 利未 人必得一區、長二萬五千肘、廣一萬肘、
14
此區歸於耶和華為聖、 利未 人不可鬻之、不可易之、其土產之初實、不可歸於他人、
15
歸邑之地 附此二萬五千肘之區、所餘一區、廣五千肘、以為俗地、建邑築室、亦為郊野、邑在其中、
16
其度如左、東西四千五百肘、南北四千五百肘、
17
邑郊、東西二百五十肘、南北二百五十肘、
18
附於所獻聖地、其餘之區、東一萬肘、西一萬肘、與聖地相等、其土所產、歸於邑中供役者為食、
19
以色列 支派、於邑中供役者、必耕種其地、
20
所獻之聖地、與建邑之地、其式維方、長二萬五千肘、廣二萬五千肘、
21
歸君之地 聖地與邑地、左右餘地、東二萬五千肘、西二萬五千肘、與聖地相等、必歸於君、聖地聖室、必在其中、
22
猶大 便雅憫 二界間之地、除 利未 人之區及邑地外、咸歸於君、
23
其餘支派、自東至西、為 便雅憫 所得之區、
24
附 便雅憫 之界、自東至西、為 西緬 所得之區、
25
附 西緬 之界、自東至西、為 以薩迦 所得之區、
26
附 以薩迦 之界、自東至西、為 西布倫 所得之區、
27
附 西布倫 之界、自東至西、為 迦得 所得之區、
28
迦得 之南界、自 他瑪 至 米利巴加低斯 水、迄 埃及 溪、延及大海、
29
爾當掣籤、分於 以色列 支派為業之地、其所得之區即此、主耶和華言之矣、
30
邑之局量 邑之四方及門如左、北方四千五百肘、
31
邑門依 以色列 支派之名名之、北向有三門、一 流便 門、一 猶大 門、一 利未 門、
32
東方四千五百肘、有三門、一 約瑟 門、一 便雅憫 門、一 但 門、
33
南方四千五百肘、有三門、一 西緬 門、一 以薩迦 門、一 西布倫 門、
34
西方四千五百肘、有三門、一 迦得 門、一 亞設 門、一 拿弗他利門 、
35
邑之四周、共計一萬八千肘、是日以後、邑名曰耶和華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