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西結書-44

(文理和合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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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命閉東門 其人導我、返至聖所向東之外門、其門乃閉、
  • 2 耶和華諭我曰、斯門必閉而不啟、人不得由之而入、蓋 以色列 之上帝耶和華、由之而入、故必恆閉、
  • 3 惟君王可出入之 惟君王可坐其內、在耶和華前食餅、必由門廊而入、亦由之而出、
  • 4 見主榮光充盈聖室 復導我由北門至室前、我見耶和華之榮光、充盈耶和華室、我則面伏於地、
  • 5 耶和華諭我曰、人子歟、我論耶和華室之禮儀法度、所告爾者、爾其注意、目視耳聽、細察殿宇之入處、及聖所之出處、
  • 6 告悖逆之 以色列 家云、主耶和華曰、 以色列 家乎、爾所行可惡之事、可謂足矣、
  • 7 祭司因污殿遭譴 爾獻餅脂血時、導心身未受割之外人、入我聖地、污我室、背我約、以增爾可惡之事、
  • 8 不守我聖物、乃立人代爾供我聖地之役事、
  • 9 未受割者不得入聖地 主耶和華曰、心身未受割、居於 以色列 族中之外人、不得入我聖地、
  • 10 昔 以色列 族迷途時、有 利未 人遠我、從事偶像、必負其罪、
  • 11 猶可在我聖地供役、守室之門、為民宰燔祭與他祭之牲、立於其前、以供役事、
  • 12 既在偶像前、為民供役、為 以色列 家之窒礙、陷之於罪、故我舉手而言、彼必負其罪、主耶和華言之矣、
  • 13 彼不得詣我前、供祭司之職、亦不得近我至聖之物、必因所行可惡之事、而負其辱、
  • 14 然我立之守室、供諸役事於其中、
  • 15 惟撒督裔可作祭司 主耶和華曰、昔 以色列 族迷途離我時、 利未 人祭司、 撒督 之裔、尚守我聖所者、可近而奉事我、侍立我前、獻脂與血於我、
  • 16 入我聖所、近我几前、而奉事我、供諸役事、
  • 17 為祭司定例 彼入內院之門、必衣枲衣、在內院門及室、供職之時、勿衣羊毛、
  • 18 首戴枲巾、腰著枲褲、致汗之衣、俱勿服之、
  • 19 出至外院、以見民眾、必解供職之衣、置於聖屋、易以他衣、免以聖服俾民成聖、
  • 20 勿薙首、勿長髮、惟修以剪、
  • 21 祭司入內院時、不可飲酒、
  • 22 勿娶嫠婦棄婦、第娶 以色列 家之處女、或他祭司之嫠婦、
  • 23 當教我民區別聖與不聖、潔與不潔、
  • 24 有訟事必審鞫、按我律而斷之、在我諸節期、必守我法律典章、亦守我安息日為聖、
  • 25 勿近尸、致自玷、惟為父母、子女兄弟、未嫁之姊妹、則可自玷、
  • 26 成潔之後、當計七日、
  • 27 入內院、詣聖所、以供役事之日、必獻其贖罪祭、主耶和華言之矣、
  • 28 耶和華為其恆業 祭司必有其業、即我是也、勿在 以色列 中與之業、我為其業也、
  • 29 素祭補過祭贖罪祭、彼可得而食之、 以色列 中所獻之物、悉歸祭司、
  • 30 凡初熟之實、及所獻之舉祭、悉歸祭司、初熟之麥屑、亦予祭司、俾福臨於爾家、
  • 31 凡自斃與攫裂之物、或禽或獸、祭司不可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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