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宣律例論首待僕 茲有律例、當宣於民前曰、
2
如購 希伯來 僕、可役事六年、迨七年、則使之自由、不索贖金、
3
若孑身而來、則亦孑身而去、有妻則與俱去、
4
若主給妻、生有子女、則妻孥屬主、僕孑然而去、
5
若僕明言、我愛吾主、及我妻孥、不欲自由、
6
則其主攜之詣上帝前、附門或門橛、以錐貫其耳、僕則恆事之、
7
如人鬻女為婢、則弗釋之、不與僕同、
8
若主納之、而不見悅、則許其贖身、既已欺之、不可鬻於他族、
9
若聘之與子、則當視之如女、
10
若別有所娶、則其衣食之資、好合之誼、不可闕如、
11
若不行此三者、則容其自去、毋索贖金、
12
殺人之例 擊人死者、殺無赦、
13
若非謀殺、乃上帝付於其手、我必為之定可避之區、
14
若擅攻其鄰、以詭計殺之、雖逃於我壇、亦執而殺之、
15
擊父母者、殺無赦、
16
虜人而鬻之、或留於其手者、殺無赦、
17
詛父母者、殺無赦、
18
如人相爭、或擊以石以拳、傷不至死、惟臥於牀、
19
後起扶杖而出、則擊之者免刑、惟償其失時之值、醫之使愈、
20
以杖擊僕婢、而斃杖下者、必受刑、
21
若一二日不死、則不受刑、蓋以金購之也、
22
如人相鬥、傷妊婦墮胎、而無他害、則當罰金、依其夫所定、折中於士師、
23
若有他害、則當以命償命、
24
目償目、齒償齒、手償手、足償足、
25
烙償烙、傷償傷、擊償擊、
26
如人擊毀僕婢之一目、必緣其目而釋之、
27
擊折僕婢之一齒、必緣其齒而釋之、
28
牛觸男女致死、必以石擊斃之、勿食其肉、牛主無罪、
29
若牛素觸人、或以告牛主、而不之禁、至殺男女、則以石斃牛、而致牛主於死、
30
若擬罰金以償、必如所擬而納、以贖厥命、
31
若觸人子女、亦循此例、
32
若觸人僕婢、則以金三十給其主、而以石斃牛、
33
如人啟井、或掘井而不蓋、致牛驢陷於中、
34
則捐金以償其主、死畜歸己、
35
牛觸他人之牛致死、則鬻生牛、以分其金、死牛分其肉、
36
若知其牛素觸人、而主不禁、則以牛償牛、死者歸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