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25

(委辦譯本义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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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論安息年 耶和華於西乃山、諭摩西曰、
  • 2 告以色列族云、爾旣至我所錫之地、當休息土壤、敬恪乎我。
  • 3 六年間、耕耘田畝、治理葡萄、斂其所產、
  • 4 越至七年、使土休息、敬恪乎我、斯時也、田畝勿耕、葡萄勿治、
  • 5 田畝之不耕而發者、勿穫、葡萄之不治而實者、勿摘、蓋是年其土乃休息。
  • 6 -
  • 7 當其時也、土之所產、爲爾及僕婢、傭人、賓旅、六畜、野獸、所食。
  • 8 論禧年 爾宜核數安息之年凡七、七七相乘、計四十九年、
  • 9 當年七月十日、爲贖罪之期、遍地吹角爲號、
  • 10 使閱五十年成聖、普告宇內居民、此爲禧年、得以自由、人各歸其業、返其家。
  • 11 每五十年必爲禧年、田勿耕耘、田畝不耕而發者勿穫、葡萄不治而實者勿摘、
  • 12 此乃禧年、必以爲聖、田畝之自發者、人俱可食。
  • 13 禧年旣届、各歸其業。
  • 14 人或鬻地畝或購地畝不可相款 如鬻業於人、或購人之業、勿相侮、
  • 15 必計禧年之日月、視其遠近、計田所產、而相鬻購、
  • 16 期遠價昂、期近價减、視結實之多寡、而鬻其業、
  • 17 故勿相侮、乃畏上帝、我耶和華爾之上帝所命如此。
  • 18 遵命者必蒙福 宜遵我法度、守我禮儀、安居斯土、
  • 19 地之所產、使爾果腹、安然居處。
  • 20 倘爾問云、旣至七年。不稼不穡、將何所食。
  • 21 我必於六年間、錫嘏於爾、可得三年之蓄。
  • 22 八年耕耘、尙食舊穀、至於九年、新穀乃登。
  • 23 地不可永鬻於人 田畝屬我、汝乃賓旅、不得以田畝永鬻於人。
  • 24 論贖地 爾所有之地、雖鬻可贖。
  • 25 浸假宗族貧乏、鬻其田疇、親戚贖之亦可。
  • 26 如無贖者、而己有餘、足以自贖、
  • 27 則當核其年之多寡、以其所値償諸於人、得歸其業。
  • 28 如己無所有、不足以償、則見鬻之業、可存於人、待禧年至、地屬於主、人歸其所。
  • 29 論贖房 如人鬻邑中之宅、則鬻後期年可贖、
  • 30 如年已周不贖、則邑中之宅、永存於購者、歴世勿替、卽届禧年、亦不歸主。
  • 31 但宅在鄉里、而無城垣、則視如田畝、可得贖之、禧年歸主。
  • 32 惟利未族之邑、與邑中之宅、利未人隨時可贖。
  • 33 如人購利未族之宅、則宅與邑届禧年必歸其主、蓋在以色列族中、利未人以邑中之宅爲業。
  • 34 利未族邑郊之田、爲其恒業、不得永鬻於人。
  • 35 宜顧恤貧乏 如宗族匱乏、家日益落、當周其急、使之偕居、若柔遠人然。
  • 36 宗族偕居、勿取其利、宜畏爾之上帝。
  • 37 貸金與粟、毋圖其利、
  • 38 吾耶和華爾之上帝、導爾出埃及、以迦南賜爾、爾必以我爲上帝。
  • 39 同族自賣宜如何待之 如宗族貧乏、自鬻於爾、勿視若奴、
  • 40 當偕爾居、如傭人旅人然、供爾役事、以待禧年、
  • 41 届期、彼及子女、必去爾家、仍歸其所、復得前人遺業。
  • 42 昔我導以色列族出埃及、爲我臣僕、故不得鬻爲賤役、
  • 43 勿治以嚴、宜畏爾之上帝。
  • 44 異邦之民、來自四方者、可購爲僕婢。
  • 45 外人旅於爾中、生於爾地者、可購而得之、
  • 46 遺於子孫、恒爲爾僕、惟以色列人爲爾宗族、勿治以嚴。
  • 47 族有自賣者宜贖之 如爾中賓旅有富厚者、爾族窮乏、自鬻於彼、或其子孫、
  • 48 鬻後戚屬亦可代爲贖之、
  • 49 或叔伯、或叔伯之子、或同族、俱可贖之、如己有餘、足以自贖、自贖亦可。
  • 50 鬻時與禧年相去、當互爲核算、揆其期之遠近、酌傭人之値幾何、以償贖價之多寡、
  • 51 年遠償其鬻金宜多、
  • 52 年近償其鬻金宜少、
  • 53 歲必偕居、待若傭人、毋治以嚴。
  • 54 如未得贖、届禧年之期、彼及子女、去可自由。
  • 55 昔我導以色列族出埃及、故以之爲我臣僕、我耶和華爲爾之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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