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西結書-48

(委辦譯本义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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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十二支派所得之業 支派之業如左、但所得者在北界、自東至西、由希得倫至哈末、哈撒以喃、北向大馬色之界、
  • 2 亞設所得者、在但之南、其界自東至西、
  • 3 納大利所得者、在亞設之南、其界自東至西、
  • 4 馬拿西所得者、在納大利之南、其界自東至西、
  • 5 以法蓮所得者、在馬拿西之南、其界自東至西、
  • 6 流便所得者、在以法蓮之南、其界自東至西、
  • 7 猶大所得者在流便之南、其界自東至西、
  • 8 歸聖所之地 在猶大之南、自東至西、爲獻地、長二萬五千杖、廣如他區聖所在其中、
  • 9 所獻耶和華之地、必長二萬五千杖、廣一萬杖、
  • 10 祭司所得之聖地、自南至北、二萬五千杖、自東至西、一萬杖、耶和華之聖所在其中、
  • 11 昔以色列族及利未人背我、惟撒督子孫、咸爲祭司、不背乎我、潔身而守我室、故得此地、
  • 12 所獻之地、附利未界者、必歸祭司、爲至聖之域、
  • 13 祭司之地、相向之所、其地利未人得之、長二萬五千杖、廣一萬杖、
  • 14 此區獻於耶和華、爲聖地、利未人不可鬻之、又不可易之、其土產之初實、不可歸於他人、
  • 15 歸城之地 利未人得地二萬五千杖、附其地者又有一區、廣五千杖、可爲俗地、建邑搆廬於其中、
  • 16 其量如左、東西南北、方四千五百杖、
  • 17 邑郊四周、廣二百五十杖、
  • 18 附聖區之餘地、東西各一萬杖、其土所產、以供邑中役事之人、
  • 19 邑中役事者、必自以色列衆支派中簡之、
  • 20 所獻之地、與邑地共計之、四方得二萬五千杖、
  • 21 君所得之地 聖地與邑地、二萬五千杖、中有聖室、東西更有餘地、皆爲王畿、
  • 22 自猶大界至便雅憫界、爲利未人業、與建邑之地、其東西之地爲王畿、
  • 23 城之局量 其餘支派所得如左、聖地南、自東至西、爲便雅憫之地、
  • 24 便雅憫之南、自東至西、爲西面之地、
  • 25 西面之南、自東至西、爲以薩迦之地、
  • 26 以薩迦之南自東至西、爲西布倫之地、
  • 27 西布倫之南、自東至西、爲伽得之地、
  • 28 伽得之界、在南方、自大馬至迦鐵之米利巴水、至大海、
  • 29 主耶和華曰、此乃以色列地、爾當掣籤、分與諸支派爲業、
  • 30 邑之北方、四千五百杖、
  • 31 城共十二門 邑門循以色列支派之名、北向有三門、曰流便、曰猶大、曰利未、
  • 32 邑之東方、四千五百杖、亦有三門。曰約瑟、曰便雅憫、曰但、
  • 33 邑之南方、四千五百杖、有三門、曰西面、曰以薩迦、曰西布倫、
  • 34 邑之西方、四千五百杖、有三門、曰伽得、曰亞設、曰納大利、
  • 35 邑之四周、一萬八千杖、是日以後、邑名曰耶和華駐蹕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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