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18

(文理和合譯本)

切换到福音影视网-新版圣经

  • 1 祭司與利未人之職 耶和華諭 亞倫 曰、人若干犯聖所、爾及子孫宗族、必負其罪、爾及子孫、為祭司而溺職、亦必負其罪、
  • 2 可攜爾兄弟、即屬汝祖 利未 支派者、偕汝而供役事、惟爾及子孫、宜在法幕前、
  • 3 彼為爾服役、且守會幕、惟不可近聖所之器皿及壇、免其與爾俱致死亡、
  • 4 彼偕爾而守會幕、供其役事、外人勿近乎爾、
  • 5 聖所及壇、爾當恪守、俾 以色列 族免遭震怒、
  • 6 我於 以色列 族中、已取爾兄弟 利未 人歸耶和華、今賜於汝、以供會幕役事、
  • 7 爾及子孫、宜守祭司之職、壇前㡘內、供其役事、我以祭司之職畀爾、外人近前、必致之死、
  • 8 祭司當得之物 耶和華諭 亞倫 曰、所獻之舉祭、即 以色列 族區別為聖之物、我付爾守之、緣爾受膏、是物歸爾、爰及子孫、著為永例、
  • 9 凡奉我之素祭、贖罪祭、補過祭、其中不焚以火者、皆為至聖、必歸於爾、爰及子孫、
  • 10 既為至聖之物、於爾為聖、諸丁男可食之、
  • 11 以色列 族所獻舉祭搖祭之禮物、咸為爾有、我賜於汝、爰及子女、家中凡為潔者、可得而食、著為永例、
  • 12 油與葡萄酒、及穀之嘉者、所獻於耶和華初稔之物、我以錫爾、
  • 13 其地初稔之物、所獻於耶和華者、俱歸諸爾、家中凡為潔者、可得而食、
  • 14 以色列 族區別之物、皆必歸爾、
  • 15 凡初胎男子、首生牡畜、奉於耶和華者、皆必歸爾、惟首生之男必贖、首生不潔之畜亦必贖、
  • 16 其中所當贖者、誕已彌月贖之、其價依爾所估、五舍客勒、循聖所權衡、一舍客勒、即二十季拉、
  • 17 首生之牛、綿羊、山羊、俱為聖物、毋贖之、以其血灑於壇、焚其脂、以為馨香之火祭、奉於耶和華、
  • 18 厥肉歸爾、與搖腔右腿同、
  • 19 凡 以色列 族所獻聖物之中、奉於耶和華之舉祭、我錫於爾、及爾子女、著為永例、此於耶和華前、為爾及裔所立之鹽約、
  • 20 耶和華諭 亞倫 曰、爾於 以色列 人境內、不得有產有業、在 以色列 族中、我為爾之業、爾之產、
  • 21 十取其一予利未人 我於 以色列 族之土產、什取其一、以錫 利未 人、為其供役會幕之值、
  • 22 自是以後、 以色列 族不可近會幕、免其負罪而死、
  • 23 利未 人供役於會幕、如有干犯、必負其罪、著為永例、歷世弗替、於 以色列 族中、不得業產、
  • 24 以色列 人什輸其一、獻於耶和華為舉祭者、我賜於 利未 人為業、故曰、彼不得業於 以色列 中也、
  • 25 耶和華諭 摩西 曰、
  • 26 告 利未 人云、爾得 以色列 族所輸之什一、我所錫爾為業者、必於其中、復取什一、以為舉祭、獻於耶和華、
  • 27 爾之舉祭、視為爾曹禾場之穀、酒醡之汁、
  • 28 爾自 以色列 族所得之什一、當復取其什一、獻於耶和華、使獻耶和華之舉祭、歸祭司 亞倫 、
  • 29 所得禮物、必取其嘉者、區別為聖、獻於耶和華為舉祭、
  • 30 宜命 利未 人曰、既舉而獻其嘉者、必視為禾場酒醡之所出、
  • 31 爾與眷屬、隨在可食、蓋爾供役於會幕、得此為值、
  • 32 既舉而獻其嘉者、則不負罪、勿瀆 以色列 之聖物、免致死亡、
回到本卷目录 回到本版本目录 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