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祭司與利未人之職 耶和華諭 亞倫 曰、人若干犯聖所、爾及子孫宗族、必負其罪、爾及子孫、為祭司而溺職、亦必負其罪、
2
可攜爾兄弟、即屬汝祖 利未 支派者、偕汝而供役事、惟爾及子孫、宜在法幕前、
3
彼為爾服役、且守會幕、惟不可近聖所之器皿及壇、免其與爾俱致死亡、
4
彼偕爾而守會幕、供其役事、外人勿近乎爾、
5
聖所及壇、爾當恪守、俾 以色列 族免遭震怒、
6
我於 以色列 族中、已取爾兄弟 利未 人歸耶和華、今賜於汝、以供會幕役事、
7
爾及子孫、宜守祭司之職、壇前㡘內、供其役事、我以祭司之職畀爾、外人近前、必致之死、
8
祭司當得之物 耶和華諭 亞倫 曰、所獻之舉祭、即 以色列 族區別為聖之物、我付爾守之、緣爾受膏、是物歸爾、爰及子孫、著為永例、
9
凡奉我之素祭、贖罪祭、補過祭、其中不焚以火者、皆為至聖、必歸於爾、爰及子孫、
10
既為至聖之物、於爾為聖、諸丁男可食之、
11
以色列 族所獻舉祭搖祭之禮物、咸為爾有、我賜於汝、爰及子女、家中凡為潔者、可得而食、著為永例、
12
油與葡萄酒、及穀之嘉者、所獻於耶和華初稔之物、我以錫爾、
13
其地初稔之物、所獻於耶和華者、俱歸諸爾、家中凡為潔者、可得而食、
14
以色列 族區別之物、皆必歸爾、
15
凡初胎男子、首生牡畜、奉於耶和華者、皆必歸爾、惟首生之男必贖、首生不潔之畜亦必贖、
16
其中所當贖者、誕已彌月贖之、其價依爾所估、五舍客勒、循聖所權衡、一舍客勒、即二十季拉、
17
首生之牛、綿羊、山羊、俱為聖物、毋贖之、以其血灑於壇、焚其脂、以為馨香之火祭、奉於耶和華、
18
厥肉歸爾、與搖腔右腿同、
19
凡 以色列 族所獻聖物之中、奉於耶和華之舉祭、我錫於爾、及爾子女、著為永例、此於耶和華前、為爾及裔所立之鹽約、
20
耶和華諭 亞倫 曰、爾於 以色列 人境內、不得有產有業、在 以色列 族中、我為爾之業、爾之產、
21
十取其一予利未人 我於 以色列 族之土產、什取其一、以錫 利未 人、為其供役會幕之值、
22
自是以後、 以色列 族不可近會幕、免其負罪而死、
23
利未 人供役於會幕、如有干犯、必負其罪、著為永例、歷世弗替、於 以色列 族中、不得業產、
24
以色列 人什輸其一、獻於耶和華為舉祭者、我賜於 利未 人為業、故曰、彼不得業於 以色列 中也、
25
耶和華諭 摩西 曰、
26
告 利未 人云、爾得 以色列 族所輸之什一、我所錫爾為業者、必於其中、復取什一、以為舉祭、獻於耶和華、
27
爾之舉祭、視為爾曹禾場之穀、酒醡之汁、
28
爾自 以色列 族所得之什一、當復取其什一、獻於耶和華、使獻耶和華之舉祭、歸祭司 亞倫 、
29
所得禮物、必取其嘉者、區別為聖、獻於耶和華為舉祭、
30
宜命 利未 人曰、既舉而獻其嘉者、必視為禾場酒醡之所出、
31
爾與眷屬、隨在可食、蓋爾供役於會幕、得此為值、
32
既舉而獻其嘉者、則不負罪、勿瀆 以色列 之聖物、免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