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35

(文理和合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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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命以色列族以邑予利未人 在 摩押 平原、 約但 河濱、 耶利哥 相對之處、耶和華諭 摩西 曰、
  • 2 命 以色列 族於其所得之業、以邑與郊予 利未 人、
  • 3 其邑為民居處、其郊為置牛羊牲畜物產之所、
  • 4 所予 利未 人者、邑垣而外、四周一千肘為郊、
  • 5 邑外之地、東西南北、各量二千肘、邑在其中、此即邑之郊也、
  • 6 所予 利未 人之邑、其中有逃城六、使誤殺人者可遁於彼、此外又予邑四十有二、
  • 7 所予 利未 人之邑與郊、共四十有八、
  • 8 以色列 族所得之業、必視邑之多寡、以予 利未 人、邑多則所予者多、邑寡則所予者寡、各循所得之業而予焉、
  • 9 簡邑為逃城 耶和華諭 摩西 曰、
  • 10 告 以色列 族云、汝渡 約但 、入於 迦南 、
  • 11 必簡邑為逃城、使誤殺人者可遁於彼、
  • 12 此邑為避復仇者之所、俾誤殺人者不致死亡、俟見鞫於會眾、
  • 13 逃城必有其六、
  • 14 約但 東三、 迦南 地三、
  • 15 此六邑、為 以色列 族、及旅於其中者之避所、凡誤殺人者、可遁於彼、
  • 16 若以鐵器擊人至死、是為故殺、故殺人者殺毋赦、
  • 17 若以石擊人至死、是為故殺、故殺人者殺毋赦、
  • 18 若以木器擊人至死、是為故殺、故殺人者殺毋赦、
  • 19 故殺人者、復仇者必殺之、遇即殺之、
  • 20 若蓄怨而仆人、或潛伏而以物擲人至死、
  • 21 或因憾而手擊人至死、是為故殺、故殺人者殺毋赦、復仇者遇即殺之、
  • 22 如無釁隙、而猝然刺人、或非潛伏、而以物擲人、
  • 23 或未之見、而以石擲人至死、本非結讎、亦非加害、
  • 24 則會眾必於殺人復仇者之間、循例而剖析、
  • 25 救誤殺人者、脫於復仇者之手、使返逃城以居、待受聖膏之祭司長終焉、
  • 26 如誤殺人者出逃城之境、
  • 27 復仇者在邑外遇而殺之、則無流血之罪、
  • 28 緣彼當居逃城、待祭司長死、祭司長既死、殺人者返其故土可也、
  • 29 於爾所居之地、此為律例、歷世弗替、
  • 30 故殺之例 故殺人者、有人為證、必殺毋赦、但證人惟一則不可、
  • 31 故殺人者、不得以金贖其命、必殺毋赦、
  • 32 遁於逃城者、祭司長未死之先、不可取其贖金、使歸故土、
  • 33 如是、則不污爾所居之地、蓋流人血、乃污其地、非流殺人者之血、則無以潔之、
  • 34 我耶和華居 以色列 族中、勿污爾土、我所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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