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25

(文理和合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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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安息年 耶和華於 西乃 山諭 摩西 曰、
  • 2 告 以色列 族云、爾既入我所錫之地、當為耶和華休息土壤、
  • 3 六年間、耕種田畝、治理葡萄、斂其所產、
  • 4 越至七年、土壤安息、為耶和華肅守之、斯時田畝勿耕、葡萄勿治、
  • 5 禾稼之不殖而生者、勿穫、葡萄之不治而實者、勿摘、蓋是年其土乃休息、
  • 6 安息年之土產、為爾及僕婢傭人賓旅所食、
  • 7 爾之六畜野獸、亦得而食之、
  • 8 禧年 爾宜核數安息之年凡七、七七相乘、計四十九年、
  • 9 七月十日、為贖罪之期、當使遍地吹角、大發厥聲、
  • 10 第五十年、當為聖年、普告境內居民、此為禧年、得以自由、人各歸其業、返其家、
  • 11 每五十年必為禧年、田畝勿耕、禾稼之不殖而生者、勿穫、葡萄之不治而實者、勿摘、
  • 12 此乃禧年、必以為聖、田之所產、人俱可食、
  • 13 禧年既屆、各歸其業、
  • 14 如有所鬻於人、或有所購於人、皆勿相欺、
  • 15 或購或鬻、皆由禧年之後、核其年數、視物產之多寡而計之、
  • 16 年多增值、年寡減值、蓋所鬻者、乃物產之數也、
  • 17 故勿相欺、當畏上帝、我乃耶和華、爾之上帝也、
  • 18 宜循我典章、守我律例、而遵行之、藉以安居斯土、
  • 19 地有所產、使爾果腹、安然居處、
  • 20 若問既至七年、不稼不穡、將何以食、
  • 21 我必於第六年、錫嘏於爾、俾收三年之實、
  • 22 八年耕種、尚食舊穀、至於九年、新穀乃登、
  • 23 田畝屬我、汝乃賓旅、不得永鬻於人、
  • 24 凡爾所有之地、許人贖之、
  • 25 贖地之例 假令宗族貧乏、鬻其產業、近戚當往贖之、
  • 26 如無贖者、而己積資、足以自贖、
  • 27 則自鬻時、核其年之多寡、以其餘期所值、償之於人、而歸其業、
  • 28 如己無力以贖、則所鬻之業、存於購者、以待禧年、屆期、業歸其主、
  • 29 贖宅之例 如人鬻邑中之宅、則鬻後期年、有權可贖、
  • 30 如年已周不贖、則邑中之宅、永存於購者、歷世弗替、即屆禧年、亦不歸主、
  • 31 但宅在鄉里、而無城垣、則視如田畝、可得贖之、禧年歸主、
  • 32 惟 利未 族之邑、即其業中諸邑之宅、隨時可贖、
  • 33 如人贖 利未 族邑中之宅、屆禧年、必歸其主、蓋在 以色列 族中、 利未 人以所得邑中之宅為業、
  • 34 利未 族邑郊之田、為其恆業、不得鬻於人、
  • 35 勿取貧者之利 如宗族中、有貧窮者、爾見其手匱乏、當濟助之、使之偕居、若旅人然、
  • 36 勿取其利、宜畏爾之上帝、使之偕居、
  • 37 貸金與粟、毋取其利、
  • 38 我乃耶和華、爾之上帝、導爾出 埃及 、以 迦南 地賜爾、為爾上帝、
  • 39 窮乏者自鬻之例 如宗族中、有匱乏者、自鬻於爾、勿視若奴、
  • 40 當偕爾居、如傭人旅人然、供爾役事、以待禧年、
  • 41 屆期、彼及子女去爾、而歸其家、復得其祖遺業、
  • 42 我導 以色列 族出 埃及 、彼為我僕、不得鬻為奴隸、
  • 43 勿治以嚴、宜畏爾之上帝、
  • 44 異邦之民、來自四方者、可購為僕婢、
  • 45 外人旅於爾中、及其子女生於爾地者、可購為爾有、
  • 46 遺於子孫、恆為爾僕、惟 以色列 人為爾宗族、勿以嚴相治、
  • 47 鬻於外人者宜贖之 如爾中賓旅有豐裕者、爾之同儔窮乏、自鬻於彼、或其戚屬、
  • 48 鬻後可贖、同族亦可代贖、
  • 49 或叔伯、或叔伯之子、或近親他人、俱可贖之、如己積資、足以自贖、自贖亦可、
  • 50 彼與購者、同自鬻時、計至禧年、揆其期之遠近、酌傭人之值幾何、以償鬻金之多寡、
  • 51 年遠、付其贖值、償其鬻金宜多、
  • 52 年近、付其贖值、償其鬻金宜少、
  • 53 歲必偕居、待若傭人、勿治以嚴、
  • 54 如未得贖、禧年既屆、彼及子女、可出而自由、
  • 55 我導 以色列 族出 埃及 、彼為我僕、我乃耶和華、爾之上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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