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4

(新英語譯本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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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稱義的例證 如此說來,我們肉身的祖宗亞伯拉罕憑着肉體發現了甚麼呢?
  • 2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 神面前並無可誇。
  • 3 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 4 作工的得工價,不算為恩典,乃是他該得的,
  • 5 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 神,他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 6 甚至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 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他說:
  • 7 「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 8 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 9 如此看來,這福是只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還是也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呢?因我們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 10 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之後呢?還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之後,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 11 並且他的割禮成為了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不經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 12 他也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信的腳踪去行的人;這信是他未受割禮之前已經有的。
  • 13 因為 神給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的應許,不是藉律法應驗,乃是藉因信而得的義應驗。
  • 14 若他們是靠律法成為後嗣,信就是空洞的,應許也就作廢了。
  • 15 因為律法帶來忿怒,因為那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
  • 16 為此,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也就是本乎恩,結果是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在律法下的人,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人。
  • 17 (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他在 神面前作我們眾人的父,因他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有的 神。
  • 18 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成為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也要如此。」
  • 19 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 20 並且仰望 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而心裏起疑惑,反倒因信而心裏得堅固,將榮耀歸給 神。
  • 21 且滿心相信, 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
  • 22 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
  • 23 算為他的義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
  • 24 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 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人。
  • 25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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