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5

(委辦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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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匿事不報干戾 如人目擊其情、與知其事、被召爲證、令其發誓、而不實告、於是取戾、
  • 2 如出無意、而捫野獸六畜昆蟲不潔之尸、自取汚衊、致獲愆尤、
  • 3 如他人蒙不潔而爾捫之、由於弗察、則無論其所汚若何、迨及知之、必以爲過、
  • 4 躁妄發誓取咎 如人不知、而造次發誓、或善或惡、則無論其所誓何若、迨及知之、必以爲過、
  • 5 均宜獻祭補過或獻羊 以上苟有過失、任之勿辭。
  • 6 因此必攜補過之祭、獻於我前、牝羔綿羊山羊俱可、容祭司代爲贖罪。
  • 7 或獻禽 如不能備羔、則必攜鳲鳩、或雛鴿二、獻於我前、一爲贖罪、一爲燔祭、
  • 8 攜至祭司前、先獻贖罪之祭、惟折其項、剖其體、而弗中判、
  • 9 灑血壇旁、瀝餘血於壇下、是爲贖罪之祭。
  • 10 次獻燔祭、循其常例、祭司代爲贖罪、可蒙赦宥。
  • 11 或獻麵 如鳲鳩雛鴿、俱無從備、則獻麵粉六升、以贖其罪、勿沃膏、勿加香、蓋贖罪之祭也。
  • 12 攜至祭司、容其取麵一撮、焚之於壇、燔而祭我、以爲記錄、循燔祭之常例、此贖罪之祭也。
  • 13 此數者中、祭司取其一、爲人贖罪、得蒙赦宥、祭物之餘、悉歸祭司、若禮物然。○
  • 14 誤佔聖物亦宜獻祭補過 耶和華諭摩西曰、
  • 15 如人當獻我之物、偶有差失、致獲罪愆、則必獻我牡綿羊、純潔是務、循聖所權衡、依爾所估之價、以補其過。
  • 16 應獻之物、必盈其數、加五分之一、攜至祭司、容祭司取羊、代爲贖罪、得蒙赦宥。
  • 17 誤犯誡條亦宜獻祭補過 如人干我命、爲所不當爲、雖出無意、亦有過失、自取罪戾、
  • 18 緣其無知而有過、必攜牡綿羊、純潔是務、依所估之價與祭司、以補其過、容祭司代爲贖罪、得蒙赦宥、
  • 19 人違我法、欲補其過、所當獻之祭、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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