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记-27

(委办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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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论以人许愿 耶和华谕摩西曰、
  • 2 告以色列族云、有许愿者、以人供我役事、则必估其价、
  • 3 循圣所之权衡、自二十岁至六十岁者、男二十五两、
  • 4 女十五两、
  • 5 自五岁至二十岁者、男十两、女五两。
  • 6 自一月至五岁者、男二两有半、女一两有半。
  • 7 自六十岁以上者、男七两有半、女五两。
  • 8 倘其人贫乏、不能如价、则宜见祭司、祭司视其力、以估其价。
  • 9 以牲许愿 如人以可享之牲、许献于我、则必献之、
  • 10 美恶毋相易、如易之、则所许所易者、俱献于我。
  • 11 如所许者、不洁之畜、不堪享我、则必献至祭司、
  • 12 以估其价、或美或恶、必遵祭司所估之命、
  • 13 如欲赎之、宜于所估之价、加五分之一。
  • 14 以宅许愿 如人许宅、供我役事、祭司必估其价、或美或恶、遵其所命、以为定例、
  • 15 如欲赎之、必于所估之价、加五分之一、宅则归己。
  • 16 以地许愿 如人以所遗之田亩献我、以供役事、则视播种之多寡、以估其价。播大麦六石者、价値二十五两。
  • 17 如其献田、适値禧年、则尔所估之价、必为定例。
  • 18 如其献田、在禧年之后、则祭司必权其后至禧年之岁月、以减其价、
  • 19 如己献田、而欲赎之、当于所估之价、加五分之一、田则归己。
  • 20 如不赎田、或祭司转鬻于人、则不可复赎、
  • 21 禧年既届、必以其田、恒供我役、归于祭司、若献礼物然。
  • 22 如人以田献我、供我役事、是田乃购于人、非祖父所遗者、
  • 23 则祭司必视禧年之远近、以估其价、必使即偿其金、供我役事、
  • 24 待禧年至、田归其主。
  • 25 尔所估之价、必循圣所权衡、十钱为一两、
  • 26 首生牡畜、无论牛羊、本归于我、不得再献、供我役事。
  • 27 不洁之畜、人欲赎之、必遵尔所估之价、加五分之一、苟或不赎、必视所値、鬻之于人。
  • 28 献于上帝者不得鬻亦不得赎 凡献我之物、无论人畜田亩、俱不得鬻、亦不得赎、
  • 29 所献礼物、不可复赎、乃必宰之。
  • 30 田之所产、树之所结、什一奉我、俱归我耶和华。
  • 31 所应输之什一、人欲赎之、必加五分之一。
  • 32 牛羊什一归上帝不可更易 牛羊为牧者计其数、必以什一归我、
  • 33 或美或恶、毋庸察、亦毋庸易、如其易之、则所数与所易者、俱必献我、不得复赎。
  • 34 上所载之诫命、乃耶和华在西乃山、谕摩西告以色列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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