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十二支派所得之业 支派之业如左、但所得者在北界、自东至西、由希得伦至哈末、哈撒以喃、北向大马色之界、
2
亚设所得者、在但之南、其界自东至西、
3
纳大利所得者、在亚设之南、其界自东至西、
4
马拿西所得者、在纳大利之南、其界自东至西、
5
以法莲所得者、在马拿西之南、其界自东至西、
6
流便所得者、在以法莲之南、其界自东至西、
7
犹大所得者在流便之南、其界自东至西、
8
归圣所之地 在犹大之南、自东至西、为献地、长二万五千杖、广如他区圣所在其中、
9
所献耶和华之地、必长二万五千杖、广一万杖、
10
祭司所得之圣地、自南至北、二万五千杖、自东至西、一万杖、耶和华之圣所在其中、
11
昔以色列族及利未人背我、惟撒督子孙、咸为祭司、不背乎我、洁身而守我室、故得此地、
12
所献之地、附利未界者、必归祭司、为至圣之域、
13
祭司之地、相向之所、其地利未人得之、长二万五千杖、广一万杖、
14
此区献于耶和华、为圣地、利未人不可鬻之、又不可易之、其土产之初实、不可归于他人、
15
归城之地 利未人得地二万五千杖、附其地者又有一区、广五千杖、可为俗地、建邑搆庐于其中、
16
其量如左、东西南北、方四千五百杖、
17
邑郊四周、广二百五十杖、
18
附圣区之余地、东西各一万杖、其土所产、以供邑中役事之人、
19
邑中役事者、必自以色列众支派中简之、
20
所献之地、与邑地共计之、四方得二万五千杖、
21
君所得之地 圣地与邑地、二万五千杖、中有圣室、东西更有余地、皆为王畿、
22
自犹大界至便雅悯界、为利未人业、与建邑之地、其东西之地为王畿、
23
城之局量 其余支派所得如左、圣地南、自东至西、为便雅悯之地、
24
便雅悯之南、自东至西、为西面之地、
25
西面之南、自东至西、为以萨迦之地、
26
以萨迦之南自东至西、为西布伦之地、
27
西布伦之南、自东至西、为伽得之地、
28
伽得之界、在南方、自大马至迦铁之米利巴水、至大海、
29
主耶和华曰、此乃以色列地、尔当掣签、分与诸支派为业、
30
邑之北方、四千五百杖、
31
城共十二门 邑门循以色列支派之名、北向有三门、曰流便、曰犹大、曰利未、
32
邑之东方、四千五百杖、亦有三门。曰约瑟、曰便雅悯、曰但、
33
邑之南方、四千五百杖、有三门、曰西面、曰以萨迦、曰西布伦、
34
邑之西方、四千五百杖、有三门、曰伽得、曰亚设、曰纳大利、
35
邑之四周、一万八千杖、是日以后、邑名曰耶和华驻跸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