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21

(文理和合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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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察究见杀者之例 在尔上帝耶和华所锡为业之地、若见有被杀者、卧于田间、不知谁杀、
  • 2 则尔之长老士师、必至其处、于四周之邑、度其远近、
  • 3 最近之邑、其长老必取牝犊、未负轭服役者、
  • 4 牵至活水之谷、其地未经耕种、则于谷中折犊之颈、
  • 5 利未 人祭司必适其所、盖其为尔上帝耶和华所简、以供役事、藉耶和华之名、为民祝嘏、凡诸争竞斗殴、俱凭其言而定、
  • 6 离见杀者最近之邑、其长老必在谷中、盥手于折颈之犊上、
  • 7 曰、我手未流此血、我目亦未之见、
  • 8 耶和华欤、尔所赎之 以色列 族、求尔宥之、勿使无辜之血、归于尔民、于是流血之罪得赦、
  • 9 尔行耶和华所视为正者、则流血之罪、可除于尔中、
  • 10 纳被虏妇女为妻之例 尔出与敌战、尔上帝耶和华付之尔手、尔即虏之、
  • 11 其间见有美女、尔恋慕之、欲纳为妻、
  • 12 可携之归、使薙发修甲、
  • 13 去被虏时所衣之衣、居于尔家、哀其父母、历至一月、然后与之同寝、成为夫妇、
  • 14 如后不见悦于尔、可容之去、俾其自由、尔既玷之、勿鬻而得金、勿待之若婢、
  • 15 勿以弘爱废冢子 人有二妻、一见爱、一被恶、均生子、而被恶者之子居长、
  • 16 使子承业时、不可废被恶者之子、而立见爱者之子为长子、
  • 17 必认被恶者之子为长子、倍其业以与之、盖彼为强健时所首生者、宜得长子之业、
  • 18 待逆子之例 人有悖逆之子、不听父母之言、虽责之仍不听、
  • 19 父母当执之、携至其邑门长老前、
  • 20 告曰、此子悖逆、不听我言、饕餮沉湎、
  • 21 其邑之民、必石击之致死、以除恶于尔中、使 以色列 众闻之而惧、
  • 22 人犯死罪、而致之死、悬之于木、
  • 23 毋使其尸悬木竟夕、必是日葬之、免污尔上帝耶和华所赐为业之地、盖被悬者、乃上帝所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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