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24

(文理和合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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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出妻之例 人娶妻后、见其有疵、而不之悦、当书离书、付于其手、使出其家、
  • 2 既出之后、则可他适、
  • 3 如其后夫亦不之悦、付以离书而出之、或后夫死、
  • 4 其前夫既出之、为人所玷、勿复娶之、此乃耶和华所恶者、尔上帝耶和华所赐为业之地、不可污之、
  • 5 人新娶、不可往战、不可任职、必处于家、历至一年、以悦其妻、
  • 6 毋取上下磨为质、盖质人之生命也、
  • 7 如 以色列 人窃取同族以为奴、或鬻于人、必致之死、以除恶于尔中、
  • 8 宜慎癞疾、遵行 利未 人祭司所训之例、我所命祭司者、俱当守之、
  • 9 昔尔出 埃及 时、尔上帝耶和华在途间、所行于 米利暗 者、尔当忆之、
  • 10 贷物取质之例 如贷于人、勿入其家取质、
  • 11 必立于外、待其携质出以予尔、
  • 12 如其人贫、勿留其质越宿、
  • 13 日入时、必反之、使其有衣以寝、为尔祝嘏、则尔上帝耶和华必以为义、
  • 14 勿欺贫佣 贫乏佣人、或尔同族、或寓于尔邑之宾旅、勿虐待之、
  • 15 届期必给以值、勿至日没、以其贫乏、厥心在此、恐其吁耶和华、致罪归尔、
  • 16 审断宜公 毋因子而杀父、毋因父而杀子、惟依其罪、而杀其人、
  • 17 宾旅与孤、勿反其正、勿以嫠衣为质、
  • 18 当忆昔在 埃及 、尔为奴隶、尔上帝耶和华赎尔以出、故我命尔行此、
  • 19 刈禾之例 尔刈田禾、若遗一束、勿返取、当留与宾旅及孤寡、致尔上帝耶和华于尔凡百所为、锡嘏于尔、
  • 20 既扑橄榄、毋得再扑、必归宾旅及孤寡、
  • 21 既摘葡萄、毋得再摘、必归宾旅及孤寡、
  • 22 当忆昔在 埃及 、尔为奴隶、故我命尔行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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