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17

(文理和合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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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牲若有疵勿献为祭 牛羊如有残缺、或有恶疾、勿献于尔上帝耶和华、盖此为尔上帝耶和华所恶也、
  • 2 在尔上帝耶和华所赐之邑、尔中如有男女、作恶于尔上帝耶和华前、违背其约、
  • 3 往事他神、而崇拜之、或日月、或天象、非我所命者、
  • 4 或以告尔、尔既闻之、则必详察、如得其情、果于 以色列 中、有此可恶之事、
  • 5 必携行恶之男女、至于邑门、以石击之致死、
  • 6 当杀之人、必有二三人为证、则可杀、证人惟一、则不可、
  • 7 证者先加手击之、众后击之、以除尔中之恶、
  • 8 讼事难断须请示 如尔邑中有讼事、为流血、为争竞、为斗殴、尔所难鞫者、则当诣尔上帝耶和华所选之处、
  • 9 见 利未 人祭司、与在位之士师、而询问之、彼必示尔如何判断、
  • 10 在耶和华所选之处、凡其所示所教者、尔当遵行、
  • 11 彼所教之法律、所示之判断、所谕之语言、尔必遵行、毋偏于左、毋偏于右、
  • 12 有人擅行、不从立于尔上帝耶和华前服役之祭司、或不从士师、其人必死、除恶于 以色列 中、
  • 13 民众闻此必惧、不复擅行、
  • 14 立王必以上帝所简 既至尔上帝耶和华所锡之地、据而居之、意谓必立王以治我、如四周之国然、
  • 15 则必以尔上帝耶和华所选者、立之为王、必尔同侪方可、外族之人不可治尔、
  • 16 王勿增马、勿使民返 埃及 、以增其马、盖耶和华曾谕尔曰、不可复往此途、
  • 17 毋多置妃嫔、恐致心偏、毋广积金银、
  • 18 既登国位、当从 利未 人祭司所存之法律、录为一册、
  • 19 置于其侧、毕生诵之、以习寅畏其上帝耶和华、遵守法律之言、及厥典章、
  • 20 免其对于昆弟、中心骄矜、违此诫命、偏于左右、则可延年于国、在 以色列 中、爰及子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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