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22

(北京官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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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發現同族人迷失或受傷的牲畜時的條例 你若看見同族人“同族人”原文作“弟兄”,下同。的牛羊失迷了路途,不可掩目“掩目”或作“裝作”,下同。沒有看見,應當帶到那人的那裡去。
  • 2 他若離你遠,或是你不認識他,可以收留在你家裡,等他來尋找,然後還他。
  • 3 他的驢,他的衣服,他所失落的無論什麼物件,你若遇見,都當這樣行,不可掩目沒有看見。
  • 4 你若看見人的牛、驢臥在道路上,不可掩目沒有看見,總要幫助扶起來。
  • 5 主憎惡女穿男衣,男穿女衣 女子不可穿男子衣服,男子不可穿女子衣服,凡這樣行的,是主你天主所憎惡的。
  • 6 看見鳥窩不可連母帶雛取去 你若在路上遇見雀鳥的巢窩,或在樹上,或在地上,裡頭有雛或卵,母鳥伏在雛上,或在卵上,不可連母帶雛並取,
  • 7 應當放母,但可取雛。如此,你便可得福享長壽。
  • 8 建造房屋要在房上四圍安置欄杆 你若建造新房,應當在房上四圍安欄杆,恐怕有人從房上掉下來,流血的罪就歸你家。
  • 9 不可混種,混牲畜,混紡,衣服四角安穗子 不可將雜樣的種種在你的葡萄園內,若是如此,你所種的種所結的子粒和你葡萄所結的果都不可食。
  • 10 你耕地,不可牛、驢並用。
  • 11 你不可穿毛、麻間雜做的衣服。
  • 12 應當在你所披的外衣上四角安穗子。
  • 13 防止誣賴新娶妻子貞潔的條例 人若娶了妻,與她同室之後憎惡她,
  • 14 謗毀她,將惡名加在她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她同室,見她不是童貞,
  • 15 女子的父母就將女子童貞的憑據拿到本城的門,到長老那裡。
  • 16 女子的父對長老說:我將女兒給這人為妻。他憎惡她,
  • 17 謗毀她,說我見你的女兒不是童貞的,我女兒童貞的憑據卻在這裡。父母就將布展在長老面前。
  • 18 本城的長老必當將那人懲責,
  • 19 又罰他銀子一百舍客勒給女子的父,女子仍為他妻,終身不可休,因為他將惡名加在以色列處女身上。
  • 20 若所告的是真,女子沒有童貞的憑據,
  • 21 便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本城人用石頭將她砍死,因為她在父家行淫亂,在以色列人中行了可憎的事。這樣,你們從你們中除掉惡事。
  • 22 防止男女行淫的條例 人若與有丈夫的婦人苟合,有人遇見,就將這男、婦一併治死。這樣,從你們中將惡除掉。
  • 23 若有女子已為人所聘定,有人在城裡遇見她,與她苟合,
  • 24 就將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砍死他們,女子因為雖在城裡,沒有喊叫,男子因為玷辱別人的妻。這樣,從你們中將惡除掉。
  • 25 男子強姦已受聘女子處治的條例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受聘的女子,強她與他苟合,但將那與女子苟合的男子治死。
  • 26 女子沒有該死的罪,不可懲辦她,因這事如同人起來打死人一樣。
  • 27 因為男子遇見已受聘的女子在田野,女子雖然喊叫,無人來救她。
  • 28 男子與未聘女子苟合處理的條例 若有男子遇見未受聘的女子,強她與他苟合,被人看見,
  • 29 與女子苟合的男子當拿五十舍客勒銀子與女子的父。那人既玷辱了這女子,就當娶她為妻,終身不能休她。
  • 30 不可娶繼母為妻 人不可娶父的繼室,不可掀開父的衣襟“衣襟”或作“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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