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21

(北京官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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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遇有被殺的人找不到兇手的,應當如何除罪 在主你天主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有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打死的,
  • 2 長老和士師應當出去,從被殺的人倒著的地方往四圍城邑度量遠近。
  • 3 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應當取一隻未曾耕作、未曾負軛的母牛犢,
  • 4 那城的長老將牛犢牽到有長流水,未經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砍斷牛犢的頸項。
  • 5 祭司利未人應當前來,因為主你天主曾揀選了他們服事他,奉主的名為民祝福,所有爭訟鬥毆的事都是憑他們判斷。
  • 6 離被殺的人最近的城,其中一切長老,應當在那在谷中砍斷頸項的牛犢上洗手,
  • 7 禱告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
  • 8 求主憐恤主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與主的民以色列。這樣,流這人血的罪必得赦免。
  • 9 你行這主所喜悅的事,就可以將流無辜血的罪從你們中除掉。
  • 10 娶被擄的女子為妻的,應當如何待她 你若出去與仇敵爭戰,主你天主將他們交付你手。你擄掠了人去,
  • 11 內中你若見有美貌的女子,你喜悅她,要娶她為妻,
  • 12 你可領她到你家裡,使她剃頭發,修指甲,
  • 13 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哭她的父母一個月,然後可以與她同室,以她為妻。
  • 14 後來你若不喜悅她,應當許她出去,容她自便,因為既玷辱她,不可將她賣了得錢,也不可將她當婢女待。
  • 15 不可將所愛妻生的兒子代替真正的長子身份 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從他生了兒子,長子是所惡的生的,
  • 16 到了將產業分與兒子的時候,不可將所惡的妻生的兒子不算長子,將所愛的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
  • 17 必當以被惡的妻所生的長子為長子,分所有的產業的時候,必當多給他一分,因這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必當歸他。
  • 18 背逆反叛的兒子應當如何處治他 人若有兒子違背忤逆,不聽從父母的話,父母雖懲責,他仍不聽從,
  • 19 父母就當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裡,
  • 20 對本城的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違背忤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浪費錢財,貪食好飲。
  • 21 本城的人就當用石頭將他砍死。這樣,從你們中將惡除掉,使以色列一切人聽見懼怕。
  • 22 人若犯了死罪被處死,不可使屍首掛在木頭上過夜 人若犯死罪見殺,懸掛在木上,
  • 23 不可使他屍首在木上過夜,必須當日將他葬埋,免得使主你天主所賜你為業的地染污穢,因為凡被懸掛的人,都是在天主面前受咒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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