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18

(聖經原文編號逐字中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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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耶和華對摩西曉諭說,
  • 2 你要曉諭以色列人,對他們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 3 像你們從前所住的埃及地之行為,你們不要行;有如我要領你們到那裏迦南地的行為,你們也不要行;又不要照他們的習俗行。
  • 4 你們要遵我的典章,你們要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 5 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和我的典章;人若行那些,就必因其而活;我是耶和華。
  • 6 勿亂骨肉之親任何人不可親近他任何親屬的肉體,去露出其下體;我是耶和華。
  • 7 不可露你父親的下體,或你母親的下體;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
  • 8 不可露你父親的妻子的下體;這是你父親的下體。
  • 9 你的姐妹之赤身;不拘是你父親的女兒,或你母親的女兒;無論是生在家,或生在外的;你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
  • 10 你兒子女兒的下體,或你女兒的女兒的下體,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因為她們的赤裸就是你自己的赤裸。
  • 11 你父親妻子之女兒的下體,她為你父親所生,她是你的姐妹,不可露她的下體。
  • 12 不可露你父親姐妹的下體,她是你父親骨肉之親。
  • 13 不可露你母親姐妹的下體,因為她是你母親骨肉之親。
  • 14 不可露你父親兄弟的下體;不可親近到他的伯叔的妻子,她是你的伯叔母。
  • 15 不可露你媳婦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子;不可露她的下體。
  • 16 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她本是你弟兄的下體。
  • 17 不可露一個婦人和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兒子的女兒,或她女兒的女兒,去露她的下體,因為她們是骨肉之親;那樣作是大惡。
  • 18 當一個妻子還活著時,你不可娶她的姐妹,與她作對,引起煩擾;去露她的下體。
  • 19 當一個女人在她行經或污穢不潔淨時,不可親近她,去露她的下體。
  • 20 此外,不可與你鄰舍的妻子去淫合,使你受了玷污。
  • 21 不可使你的後裔中去經過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
  • 22 不可與男人茍合或同寢,像與女人同床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 23 不可與任何的獸淫合,使你受了玷污;而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其淫合或用,這本是逆性的事。
  • 24 在這一切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從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事上,玷污了自己。
  • 25 那地也受了玷污,所以我向其追討其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
  • 26 你們故此要遵守我的律例,和我的典章;有關一切這些可憎惡的事,無論是那本地生的,是那寄居在你們中間的那外人,都不可行。
  • 27 因為那在你們之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這些一切可憎惡的事,那地就受了玷污。
  • 28 不要去玷污那地,免得那地把你們也吐出去,像吐出那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
  • 29 因為無論甚麼人,行了任何那些可憎惡的一件事,那些人必從他們民中那將行這事的剪除。
  • 30 所以你們要遵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們去行那可憎惡的習俗,就是在你們以前的人常行的,以致被其玷污了你們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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