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17

(委办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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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牺牲纯全者乃可献 牛羊体有不备、或有恶疾、为尔上帝、耶和华所恶、故不可以献祭。
  • 2 尔上帝耶和华所锡之邑中、如有男女作恶、违尔上帝耶和华之约、
  • 3 服事崇拜他上帝、或日月、或天象、为我所禁者。
  • 4 既已风闻、则必咨诹详察、如得其情、果行此恶于以色列中、
  • 5 则必携行恶之男女、至于邑门、石击致死。
  • 6 当杀之人、有二三人为证、必杀毋赦、证人惟一、则不可。
  • 7 证人必先击之、众民后击之、致之于死、如是绝恶于尔中。○
  • 8 案有难断须请命于祭司士师 如尔邑中有讼事、为流血、为争竞、为加害、尔所难鞫者、则必诣尔上帝耶和华特简之室、
  • 9 见祭司利未人、或在位之刑官、请其咨诹、为尔听讼、
  • 10 彼在耶和华特简之室、指示其故、尔必遵言以行。
  • 11 彼以法度典章、明告于尔、尔必遵循、勿偏于左、勿偏于右。
  • 12 胆敢违命者杀无赦 祭司侍于尔上帝耶和华前、以供役事、有人擅行、而不听从、并不服于刑官、则必死毋赦、如是绝恶于以色列族中。
  • 13 民闻此必畏、不敢擅行。○
  • 14 为君亦当循分 尔既至尔上帝耶和华所锡之地、据而居之、意谓必立王、如列邦之民然、
  • 15 则必以尔上帝耶和华所简者、立之为王、必尔同侪、不取外族、
  • 16 王之马驷、毋得增益、毋使民归埃及、以购羣马、盖耶和华曾谕尔曰、不得复往此途。
  • 17 王之嫔妃、不可加多、恐心昏迷、亦不得广积金银。
  • 18 宜常读律 既登国位、必从祭司利未人所存之律法、录成卷册、
  • 19 存之于侧、毕生诵之、则知畏其上帝耶和华、遵其律法、行其礼仪。
  • 20 心勿骄奢、藐视同侪、勿违诫命、勿偏于左、勿偏于右、则可享遐龄、爰及子孙、于以色列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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