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36

(委办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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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女携业归夫家事有不便 约瑟曾孙、马拿西孙、马吉子、基列后裔之最著者、就摩西及以色列族长之最著者、告之曰、
  • 2 耶和华谕我主、用掣签之法、以斯土赐以色列族为业、亦命我主、以我戚属西罗非哈之业、予其女、
  • 3 如适以色列他支派之人、则其业为他支派所得、而我祖之遗业归于他人、
  • 4 値以色列族禧年、则女之业必归于所适支派、而我祖之业必将少减。
  • 5 承业之女须嫁本支之人以免此不便 摩西遵耶和华命、告以色列族曰、约瑟支派之人所言甚善。
  • 6 耶和华命曰、西罗非哈女任其适人、惟择同祖支派之人则可。
  • 7 如是而治地业不至由此移彼 如是以色列族之业、不得由此移彼、各支派之人守祖遗业。
  • 8 凡女有业、必适于同族之人、使以色列族各守厥祖之遗业。
  • 9 业不得由此移彼、以色列族各支派必守其业。
  • 10 西罗非哈女悉归本支之人 -
  • 11 西罗非哈女马拉、得撒、曷拉、密迦、挪亚、遵耶和华所谕摩西之命、适叔伯之子、
  • 12 约瑟子、马拿西世系、如是其业为本族所守。
  • 13 以上所载、则于摩押平原、约但河滨、耶利哥相对之所、耶和华所命摩西、告以色列族之律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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