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35

(委办译本)

切换到福音影视网-新版圣经

  • 1 命与利未人邑四十有八并附邑之四郊 在摩押平原、约但河滨、耶利哥相对之处、耶和华谕摩西曰、
  • 2 告以色列族、于其所得之地、以邑郊赐于利未人、
  • 3 其人民则处于邑中、其牛羊六畜与凡所有则归于郊、
  • 4 所赐于利未人者、邑垣而外、四周一百丈为郊、
  • 5 郊外之地、东西南北、各二百丈、邑在其中、此即邑郊之丈数也。
  • 6 其中六邑定为逃城 利未人所得之邑郊、其中必有六邑、为逋逃之薮、使误杀人者可遁于彼、外此更得邑四十有二、
  • 7 盖利未人所得之邑郊、共四十有八。
  • 8 以色列族所得之地、必于其中赐邑于利未人、视得地之大小、为赐邑之多寡、各循所得之业而给焉。○
  • 9 治故杀误杀其例殊 耶和华谕摩西曰、汝告以色列族云、
  • 10 汝渡约但河、入迦南地、
  • 11 时必简邑、为逋逃之薮、使误杀人者、可遁于彼、
  • 12 杀人者、未见鞫于会众、而被杀之戚属欲报其仇、则可遁于斯邑、不致死亡。
  • 13 利未人邑中、必有六邑为逋逃之薮、
  • 14 约但东三邑、迦南地三邑。
  • 15 凡以色列族、与宾旅误杀人者、可遁于斯、
  • 16 若以铁器击人至死、是诚杀人者、必死毋赦、
  • 17 若掷石击人至死、是诚杀人者、必死毋赦、
  • 18 若以木器击人至死、是诚杀人者、必死毋赦、
  • 19 被杀之戚属、可报其仇、遇即杀之。
  • 20 若蓄怨而刺人、或伏要而射人、
  • 21 或生衅而手击人、置人于死地、是诚杀人者、必死毋赦、被杀之戚属遇即杀之、
  • 22 如毫无衅隙、而猝然刺及、或非伏要、而以物相射、
  • 23 或不见而掷石、致人于死、本非结仇、不欲害人、
  • 24 则会众必于杀人报仇者之间循例而剖析。
  • 25 救杀人者脱于报仇者手、既遁于逋逃之薮、必使居彼、以待受圣膏之祭司长终、则无故焉。
  • 26 如杀人者出逋逃之邑郊、
  • 27 报仇者在外遇而杀之、则罪不之及、
  • 28 盖杀人者当居逋逃之薮、待祭司长死、后返其故土可也。
  • 29 以此著为定例、歴世勿替、随往勿易。
  • 30 故杀不得以金赎必死不赦 凡杀人者、有人为证、必死毋赦、证人惟一则不可。
  • 31 杀人者不得以金赎、必死毋赦。
  • 32 祭司长未死、而杀人者欲以金赎、离逋逃之薮、归其故土、亦不可。
  • 33 如杀人命、则汚蔑斯土、杀人者未偿命、则汚仍不去、
  • 34 我耶和华居以色列族中、故不可加以汚蔑。
回到本卷目录 回到本版本目录 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