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35

(文理和合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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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命以色列族以邑予利未人 在 摩押 平原、 约但 河滨、 耶利哥 相对之处、耶和华谕 摩西 曰、
  • 2 命 以色列 族于其所得之业、以邑与郊予 利未 人、
  • 3 其邑为民居处、其郊为置牛羊牲畜物产之所、
  • 4 所予 利未 人者、邑垣而外、四周一千肘为郊、
  • 5 邑外之地、东西南北、各量二千肘、邑在其中、此即邑之郊也、
  • 6 所予 利未 人之邑、其中有逃城六、使误杀人者可遁于彼、此外又予邑四十有二、
  • 7 所予 利未 人之邑与郊、共四十有八、
  • 8 以色列 族所得之业、必视邑之多寡、以予 利未 人、邑多则所予者多、邑寡则所予者寡、各循所得之业而予焉、
  • 9 简邑为逃城 耶和华谕 摩西 曰、
  • 10 告 以色列 族云、汝渡 约但 、入于 迦南 、
  • 11 必简邑为逃城、使误杀人者可遁于彼、
  • 12 此邑为避复仇者之所、俾误杀人者不致死亡、俟见鞫于会众、
  • 13 逃城必有其六、
  • 14 约但 东三、 迦南 地三、
  • 15 此六邑、为 以色列 族、及旅于其中者之避所、凡误杀人者、可遁于彼、
  • 16 若以铁器击人至死、是为故杀、故杀人者杀毋赦、
  • 17 若以石击人至死、是为故杀、故杀人者杀毋赦、
  • 18 若以木器击人至死、是为故杀、故杀人者杀毋赦、
  • 19 故杀人者、复仇者必杀之、遇即杀之、
  • 20 若蓄怨而仆人、或潜伏而以物掷人至死、
  • 21 或因憾而手击人至死、是为故杀、故杀人者杀毋赦、复仇者遇即杀之、
  • 22 如无衅隙、而猝然刺人、或非潜伏、而以物掷人、
  • 23 或未之见、而以石掷人至死、本非结仇、亦非加害、
  • 24 则会众必于杀人复仇者之间、循例而剖析、
  • 25 救误杀人者、脱于复仇者之手、使返逃城以居、待受圣膏之祭司长终焉、
  • 26 如误杀人者出逃城之境、
  • 27 复仇者在邑外遇而杀之、则无流血之罪、
  • 28 缘彼当居逃城、待祭司长死、祭司长既死、杀人者返其故土可也、
  • 29 于尔所居之地、此为律例、历世弗替、
  • 30 故杀之例 故杀人者、有人为证、必杀毋赦、但证人惟一则不可、
  • 31 故杀人者、不得以金赎其命、必杀毋赦、
  • 32 遁于逃城者、祭司长未死之先、不可取其赎金、使归故土、
  • 33 如是、则不污尔所居之地、盖流人血、乃污其地、非流杀人者之血、则无以洁之、
  • 34 我耶和华居 以色列 族中、勿污尔土、我所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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