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22

(英王欽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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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 2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以他為流人血的。
  • 3 若太陽升起照在他身上,就要以他為流人血的。賊若被抓,總要全數歸還。如果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
  • 4 若確實發現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雙倍賠還。
  • 5 一個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裏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
  • 6 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 7 一個人若將錢或傢俱交給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雙倍賠還;
  • 8 若找不到那賊,那家主就要被帶到審判官那裏,要看看他拿了他鄰舍的物件沒有。
  • 9 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什麼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什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雙方就要來到審判官面前,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雙倍賠還他的鄰舍。
  • 10 一個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給鄰舍看守,它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
  • 11 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手裏未曾拿鄰舍的物,物主就要甘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
  • 12 若是從他那裏被偷去的,他就要賠還物主;
  • 13 若是被撕碎了,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
  • 14 一個人若向鄰舍借什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物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
  • 15 但是若物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
  • 16 一個人若引誘沒有訂婚的處女,與她躺臥,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
  • 17 若她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
  • 18 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 19 凡與獸躺臥的,總要把他治死。
  • 20 向別神獻祭,不單單向耶和華獻祭的,必要將那人滅絕。
  • 21 不可惡待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
  • 22 不可苦待寡婦和無父的孩子;
  • 23 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
  • 24 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們成為寡婦,孩子們成為無父的孤兒。
  • 25 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
  • 26 若你拿鄰舍的衣服作抵押,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
  • 27 因他只有這一件當遮蓋,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什麼睡覺呢?當他哀求我時,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典的。
  • 28 不可毀謗神;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
  • 29 你要獻上初熟的果子和酒,不可遲延。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
  • 30 你牛羊頭生的,也要這樣;七天當跟著母,第八天要歸給我。
  • 31 你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田間被野獸撕裂的任何肉,你們都不可吃,要丟給狗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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