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論對待盜賊的條例 人若偷竊牛羊,無論宰賣,應當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2
人若遇賊挖牆,將賊打死,不必償命。
3
若日頭已出,將賊打死,必須償命。若賊被拿,應當將所偷的物償還,償還不起,就當賣身償還。
4
若所偷的牛、羊、驢仍在他手下存活,就當加倍償還。
5
論牧放牲畜,牲畜吃了別人的莊稼 人若牧放牲畜在田間,或葡萄園裡,後來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吃了人的莊稼,應當將自己田園裡的嘉美的出產賠還。
6
論燒荊棘時失火損壞了人田產 若舉火焚燒荊棘,燒了別人堆積的糧食,或燒了未割的莊稼,或燒了田地,舉火的人便當賠還。
7
論寄託財務給人 人若將銀兩器皿交付鄰舍看守,從鄰舍家裡被賊偷去,若拿獲賊,使賊加倍賠還。
8
若沒有拿獲賊,應當領看守的家主到士師面前,問他拿了那人的財物沒有。
9
凡所失的物,無論是牛、羊、驢,是衣服,若失主認出是自己的,須到士師面前呈明兩下情形,士師判定是誰偷竊,誰就當加倍賠還。
10
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口,交付鄰舍看守,牲口或死或傷,或被人搶,並無別人看見,
11
看守的人,當指著主起誓說:我自己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當罷休,看守的不必賠還。
12
牲口若被竊去,看守的就當賠還。
13
牲口若被野獸咬死,就當取來作見證,所咬死的不必賠還。
14
人若向鄰舍借牲口,或傷或死,牲口的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就當賠還。
15
牲口的本主若同在一處,就不必賠還,若是雇來的牲口,也不必賠還,因為是用工價雇來的。
16
論引誘未受聘的女子與她苟合 人若引誘未受聘的處女,與她苟合,就當聘她為妻。
17
若女子的父決不肯將女子與他為妻,他就當按聘女的銀數稱出交清。
18
有邪術的女子,與畜淫合,祭祀別神的,都當治死 有邪術的女子,不可容她存活。
19
人與畜淫合,必當治死。
20
人若在耶和華以外又祭祀別的神,應當滅他。
21
不可欺壓客旅與寡婦 不可欺壓外邦客旅,不可虐待他,因為你們在伊及國也曾為客旅。
22
不可欺淩寡婦孤兒。
23
若是欺淩他,他向我求告,我聽他求告的聲音,
24
必發怒,使你們被刀殺死“使你們被刀殺死”原文作“我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為寡婦,子為孤兒。
25
向以色列貧窮人放債不可取利 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住在一處,你若借錢與他,不要如放債的向他取利。
26
取回當頭(抵押物)的條例 你若拿他的衣服作當頭,日落的時候,必當歸還他。
27
因他但有這一件衣服遮身,若不還他,他拿什麼蓋著睡覺呢?我以憐憫為懷,他若求告我,我必俯聽。
28
不可辱駡,咒詛官長 不可詬詈審判的官或作“不可褻瀆天主”。,不可咒詛民長。
29
初熟的莊稼,頭生的兒子都當獻給主 你當將先熟的穀酒獻與我,不可遲延。你頭生的兒子,也當獻與我。
30
你牛羊中頭生的也是如此,七日可以跟著母,到第八日,必當獻與我。
31
你們須在我面前作聖民,在野地遇見獸所咬死的牲畜,不可吃它的肉,可以給狗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