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伊及記-22

(北京官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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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論對待盜賊的條例 人若偷竊牛羊,無論宰賣,應當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 2 人若遇賊挖牆,將賊打死,不必償命。
  • 3 若日頭已出,將賊打死,必須償命。若賊被拿,應當將所偷的物償還,償還不起,就當賣身償還。
  • 4 若所偷的牛、羊、驢仍在他手下存活,就當加倍償還。
  • 5 論牧放牲畜,牲畜吃了別人的莊稼 人若牧放牲畜在田間,或葡萄園裡,後來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吃了人的莊稼,應當將自己田園裡的嘉美的出產賠還。
  • 6 論燒荊棘時失火損壞了人田產 若舉火焚燒荊棘,燒了別人堆積的糧食,或燒了未割的莊稼,或燒了田地,舉火的人便當賠還。
  • 7 論寄託財務給人 人若將銀兩器皿交付鄰舍看守,從鄰舍家裡被賊偷去,若拿獲賊,使賊加倍賠還。
  • 8 若沒有拿獲賊,應當領看守的家主到士師面前,問他拿了那人的財物沒有。
  • 9 凡所失的物,無論是牛、羊、驢,是衣服,若失主認出是自己的,須到士師面前呈明兩下情形,士師判定是誰偷竊,誰就當加倍賠還。
  • 10 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口,交付鄰舍看守,牲口或死或傷,或被人搶,並無別人看見,
  • 11 看守的人,當指著主起誓說:我自己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當罷休,看守的不必賠還。
  • 12 牲口若被竊去,看守的就當賠還。
  • 13 牲口若被野獸咬死,就當取來作見證,所咬死的不必賠還。
  • 14 人若向鄰舍借牲口,或傷或死,牲口的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就當賠還。
  • 15 牲口的本主若同在一處,就不必賠還,若是雇來的牲口,也不必賠還,因為是用工價雇來的。
  • 16 論引誘未受聘的女子與她苟合 人若引誘未受聘的處女,與她苟合,就當聘她為妻。
  • 17 若女子的父決不肯將女子與他為妻,他就當按聘女的銀數稱出交清。
  • 18 有邪術的女子,與畜淫合,祭祀別神的,都當治死 有邪術的女子,不可容她存活。
  • 19 人與畜淫合,必當治死。
  • 20 人若在耶和華以外又祭祀別的神,應當滅他。
  • 21 不可欺壓客旅與寡婦 不可欺壓外邦客旅,不可虐待他,因為你們在伊及國也曾為客旅。
  • 22 不可欺淩寡婦孤兒。
  • 23 若是欺淩他,他向我求告,我聽他求告的聲音,
  • 24 必發怒,使你們被刀殺死“使你們被刀殺死”原文作“我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為寡婦,子為孤兒。
  • 25 向以色列貧窮人放債不可取利 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住在一處,你若借錢與他,不要如放債的向他取利。
  • 26 取回當頭(抵押物)的條例 你若拿他的衣服作當頭,日落的時候,必當歸還他。
  • 27 因他但有這一件衣服遮身,若不還他,他拿什麼蓋著睡覺呢?我以憐憫為懷,他若求告我,我必俯聽。
  • 28 不可辱駡,咒詛官長 不可詬詈審判的官或作“不可褻瀆天主”。,不可咒詛民長。
  • 29 初熟的莊稼,頭生的兒子都當獻給主 你當將先熟的穀酒獻與我,不可遲延。你頭生的兒子,也當獻與我。
  • 30 你牛羊中頭生的也是如此,七日可以跟著母,到第八日,必當獻與我。
  • 31 你們須在我面前作聖民,在野地遇見獸所咬死的牲畜,不可吃它的肉,可以給狗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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