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伊及記-21

(北京官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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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天主傳示律例給百姓:論奴僕 現有律例,你當傳與百姓原文作“你當設立在民前的律例是這樣”。。
  • 2 你若買希伯來人為奴,他可以事奉你六年,到第七年,可以白白地出去,任他自由。
  • 3 他若孤身來,便可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也當與他同去。
  • 4 若主人賜他妻,生了兒女,妻和兒女仍歸主人,他可以孤身出去。
  • 5 僕人若不願出去自由,就穿耳朵為記號留下 若奴說:我愛我主人和我的妻並兒女,不願出去自由,
  • 6 主人便當領他到士師那裡,帶他到門旁,或到門框旁,主人用錐穿他的耳,就永遠事奉主人。
  • 7 若有人賣女為婢,不必像奴那樣出去。
  • 8 主人選定之後,若不喜歡她便當許她贖身。主人已經欺負她,就不可將她賣與異邦人。
  • 9 若為自己的兒子選定,就當待她如女兒。
  • 10 若另娶一妻,待那女子衣、食,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
  • 11 倘待她減少這三樣,她便可不償還贖價不費錢白白地出去。
  • 12 人若打死人,必當治死。
  • 13 若非有心殺人,是天主偶然送到他手裡殺的,我必設下一個地方,使他可以逃避。
  • 14 若因仇恨用奸謀殺人,就是逃到我的祭臺上,也當將他治死。
  • 15 打父母的,必當治死。
  • 16 拐帶人口的人,要治死他 拐帶人口,無論賣與別人,留在自己手下,必當治死。
  • 17 咒駡父母的人要治死他 咒詛父母的,必當治死。
  • 18 論鬥毆 人若彼此相爭,或用石砍、或用拳打,被傷的尚不至死,僅止躺臥在床,
  • 19 後能起來,扶杖出來行走,打他的可以免刑,但當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且請醫將他治好。
  • 20 責打奴婢的罪,有輕重之分 人若用棍責打奴婢,打死在手下,必當受刑。
  • 21 若過一二日方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他用自己的錢買的。
  • 22 論誤傷孕婦導致墮胎的罪 人若彼此相爭,打傷孕婦墮胎,尚無別的害,應當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錢數,在士師面前罰他。
  • 23 若有損害,就當以命償命、
  • 24 以眼償眼、以牙償牙、以手償手、以腳償腳、
  • 25 以烙償烙、以傷償傷、以打償打。
  • 26 因為責打傷害奴婢的,可以任奴婢自由 人若打壞奴婢一隻眼,就當因打壞他的眼將他放去,任他自由。
  • 27 若打掉奴婢一個牙,就當因打掉他的牙將他放去,任他自由。
  • 28 論牛傷害人,乃至致人死亡的 若牛觸死人,無論男女,當用石頭將牛砍死,卻不可吃這牛的肉。牛的主人無罪。
  • 29 若牛素來觸人,已有人告訴牛主,牛主竟不拘索,遂致觸死男,或觸死女,就當用石頭將牛砍死,也必使牛主償命。
  • 30 若罰他贖命的錢,應當照著所罰的給足。
  • 31 牛若觸死人的兒女,也按此例辦理。
  • 32 牛若觸死人的奴婢,牛主應當出銀三十舍客勒“舍客勒”見創世記廿三章十五節。,給那奴婢的主人,也當用石頭砍死牛。
  • 33 論失於防範導致讓人受損害的 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有牛或驢陷在井內,
  • 34 井主當將牛、驢的價值賠還本主,死牲口歸自己。
  • 35 若這人的牛觸死那人的牛,應當賣了活牛平分價錢,也當平分死牛。
  • 36 若牛主知道這牛素常是好觸的,並不拘索,就當以牛償牛,死牛歸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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