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伊及记-22

(北京官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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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论对待盗贼的条例 人若偷窃牛羊,无论宰卖,应当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
  • 2 人若遇贼挖墙,将贼打死,不必偿命。
  • 3 若日头已出,将贼打死,必须偿命。若贼被拿,应当将所偷的物偿还,偿还不起,就当卖身偿还。
  • 4 若所偷的牛、羊、驴仍在他手下存活,就当加倍偿还。
  • 5 论牧放牲畜,牲畜吃了别人的庄稼 人若牧放牲畜在田间,或葡萄园里,后来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吃了人的庄稼,应当将自己田园里的嘉美的出产赔还。
  • 6 论烧荆棘时失火损坏了人田产 若举火焚烧荆棘,烧了别人堆积的粮食,或烧了未割的庄稼,或烧了田地,举火的人便当赔还。
  • 7 论寄托财务给人 人若将银两器皿交付邻舍看守,从邻舍家里被贼偷去,若拿获贼,使贼加倍赔还。
  • 8 若没有拿获贼,应当领看守的家主到士师面前,问他拿了那人的财物没有。
  • 9 凡所失的物,无论是牛、羊、驴,是衣服,若失主认出是自己的,须到士师面前呈明两下情形,士师判定是谁偷窃,谁就当加倍赔还。
  • 10 人若将驴或牛或羊或别的牲口,交付邻舍看守,牲口或死或伤,或被人抢,并无别人看见,
  • 11 看守的人,当指着主起誓说:我自己未曾拿邻舍的物,本主就当罢休,看守的不必赔还。
  • 12 牲口若被窃去,看守的就当赔还。
  • 13 牲口若被野兽咬死,就当取来作见证,所咬死的不必赔还。
  • 14 人若向邻舍借牲口,或伤或死,牲口的本主没有同在一处,借的人就当赔还。
  • 15 牲口的本主若同在一处,就不必赔还,若是雇来的牲口,也不必赔还,因为是用工价雇来的。
  • 16 论引诱未受聘的女子与她苟合 人若引诱未受聘的处女,与她苟合,就当聘她为妻。
  • 17 若女子的父决不肯将女子与他为妻,他就当按聘女的银数称出交清。
  • 18 有邪术的女子,与畜淫合,祭祀别神的,都当治死 有邪术的女子,不可容她存活。
  • 19 人与畜淫合,必当治死。
  • 20 人若在耶和华以外又祭祀别的神,应当灭他。
  • 21 不可欺压客旅与寡妇 不可欺压外邦客旅,不可虐待他,因为你们在伊及国也曾为客旅。
  • 22 不可欺凌寡妇孤儿。
  • 23 若是欺凌他,他向我求告,我听他求告的声音,
  • 24 必发怒,使你们被刀杀死“使你们被刀杀死”原文作“我用刀杀你们”。,使你们的妻为寡妇,子为孤儿。
  • 25 向以色列贫穷人放债不可取利 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住在一处,你若借钱与他,不要如放债的向他取利。
  • 26 取回当头(抵押物)的条例 你若拿他的衣服作当头,日落的时候,必当归还他。
  • 27 因他但有这一件衣服遮身,若不还他,他拿什么盖着睡觉呢?我以怜悯为怀,他若求告我,我必俯听。
  • 28 不可辱骂,咒诅官长 不可诟詈审判的官或作“不可亵渎天主”。,不可咒诅民长。
  • 29 初熟的庄稼,头生的儿子都当献给主 你当将先熟的谷酒献与我,不可迟延。你头生的儿子,也当献与我。
  • 30 你牛羊中头生的也是如此,七日可以跟着母,到第八日,必当献与我。
  • 31 你们须在我面前作圣民,在野地遇见兽所咬死的牲畜,不可吃它的肉,可以给狗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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