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35

(聖經原文編號逐字中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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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命以色列人以邑與利未人耶和華在摩押平原,耶利哥對面約但河邊,對摩西曉諭著說,
  • 2 你吩咐以色列人,要從承繼的產業中,將一些城分給利未人去居住;也要把這些城的四圍郊野給那些利未人。
  • 3 這些城邑要歸他們去居住,其郊野可供牧養他們的牛羊,和他們一切的牲畜,並安放他們的財物。
  • 4 至於你們分給利未人那些城邑郊野,要從城牆起,四圍向外一千肘。
  • 5 要從城向外量,在東邊是二千肘,在南邊是二千肘,在西邊是二千肘,在北邊是二千肘,而那城在當中;這乃要歸他們作那城邑的郊野。
  • 6 而你們給利未人的那些城邑,要有六座逃城,好容那誤殺人的逃到那裏;此外還要給他們四十二座城。
  • 7 這樣,你們要給那些利未人總共四十八座城,帶著其上的郊野。
  • 8 以色列人要從產業中將那些城邑給出去;人多的就要多給,人少的就要少給;各人要按所承受的產業,將城邑交給那些利未人。
  • 9 簡邑為逃城耶和華對摩西曉諭著說,
  • 10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對他們說,當你們過約但河,進入迦南地;
  • 11 你們就要分出幾座城,作你們的逃城,使誤殺人的殺人者,可以逃到那裏。
  • 12 這些城可以給你們作為逃避報仇的,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直等到他站在會眾面前受審判。
  • 13 你們所分出來的城,要為你們作六座逃城。
  • 14 要在約但河的對面分出三座城,也要在迦南地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
  • 15 這些六座城給以色列人,和在他們中間的外人,並寄居的,作為逃城,使凡是誤殺人的,都可逃到那裏。
  • 16 倘若他用鐵器打人致死,乃是故意殺人的,那故意殺人的必被治死。
  • 17 倘若他用手投那可以打死人的石頭,藉其打死人,乃是故意殺人的,這故意殺人的必被治死。
  • 18 或者,他用那可以打死人的木器,藉其打死人,他乃是故意殺人的,這故意殺人的必被治死。
  • 19 報血仇的,他親自可殺那故意殺人的,當遇見他,他就可以殺他。
  • 20 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用埋伏向人投物,以致於死;
  • 21 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於死,他必被治死。那打死人的,乃是故意殺人的,報血仇的,當遇見他時,就可殺死那故意殺人的。
  • 22 倘若沒有因著仇恨,突然的將人推倒;或是沒有用埋伏將某物丟在人身上;
  • 23 或是沒有看見時,用可以打死人的任何石頭,將其扔在人身上,以致於死,但與他本無仇恨,也無意害他;
  • 24 會眾要照這些典章或審判,在那打死人的與報血仇的之間判斷或審判。
  • 25 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之人的手,會眾也要使他歸入逃城;他要逃到那裏,住在其中,直等到那位受聖膏油所膏的大祭司死了。
  • 26 但若那誤殺人的,無論何時出了他所逃在那裏的逃城的境界;
  • 27 報血仇的在逃城的境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的沒有流他血之罪;
  • 28 因為他要住在逃城裏,直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那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
  • 29 故殺之例在你們一切的住處,這些要作你們和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
  • 30 任何人故意殺人,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意殺人的殺了,但一個見證人不足以斷定將一個人處死。
  • 31 並且你們不可為一個故意殺人的收取贖價代替他的生命,因他乃是有死罪的,故他必被治死。
  • 32 也不可為逃到逃城的收取贖價,使他在那大祭司死以前,返回去住在本地。
  • 33 這樣你們就不致玷污你們所在之地,因為血乃是玷污地的;那被血流在其上之地,除非流那流人血者的血,那地就不能被贖。
  • 34 所以不可玷污你們所住在其中的地,這地我也住在其中,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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